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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品 買,賣 合 同

商 品 買 賣 合 同

商 品 買 賣 合 同

合同編號:

{子問題開始}商品買賣合同

買方:

賣方: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商 品 買 賣 合 同

買方: (下稱甲方)

地址:

電話:

賣方: (下稱乙方)

地址:

電話: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經過協商,本着自願及平等互利的原則,就甲方向乙方出賣本合同約定的貨物事宜,達成如下一致:

第一條名稱、規格和質量

1.名稱:

2.規格:

(應註明產品的牌號或商標)。

3.質量,按下列第 項執行:

(1)按照 標準執行(須註明按國家標準或部頒或企業具體標準,如標準代號、編號和標準名稱等)。

(2)按樣本,樣本作為合同的附件(應註明樣本封存及保管方式,附件略)。

(3)按雙方商定要求執行,具體為:

(應具體約定產品質量要求)。

第二條 數量和計量單位、計量方法

1.數量: 。

2.計量單位和方法: 。

3.損耗的承擔: 由 方承擔。

第三條 包裝方式和包裝品的處理

第四條 交貨方式

1.交貨時間:

2.交貨地點:

3. 運輸方式:

4. 保險:

第五條 損失風險

貨物在送達交貨地點前的損失風險由甲方承擔,其後的損失風險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 價格與貨款支付

1.單價: ;

總價: 。(大寫)。

2. 貨款支付:

貨款的支付時間: ;

貨款的支付方式: ;

運雜費和其他費用的支付時間及方式: 。

3. 預付貨款: 。

第七條 提出異議的時間和方法

1. 甲方在驗收中如發現貨物的品種、型號、規格、花色和質量不合規定或約定,應在妥善保管貨物的同時,自收到貨物後 日內向乙方提出書面異議;在託收承付期間,甲方有權拒付不符合合同規定部分的貨款。甲方未及時提出異議或者自收到貨物之日起 日內未通知乙方的,視為貨物符合規定。

2. 甲方因使用、保管、保養不善等造成產品質量下降的,不得提出異議。

第八條 甲方違約責任

1.甲方逾期付款的,應按逾期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 計算,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

2.甲方違反合同規定拒絕接受貨物的,應承擔因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

3.甲方如錯填到貨的地點、接貨人,或對乙方提出錯誤異議,應承擔乙方因此所受到的實際損失。

4.其他約定:

第九條 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不能交貨的,向甲方償付不能交貨部分貨款 %的違約金。

2.乙方所交貨物品種、型號、規格、花色、質量不符合同規定的,如甲方同意利用,應按質論價;甲方不能利用的,應根據具體情況,由乙方負責包換或包修,並承擔修理、調換或退貨而支付的實際費用。

3.乙方因貨物包裝不符合合同規定,須返修或重新包裝的,乙方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並承擔因此支出的費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裝而要求賠償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該不合格包裝物低於合格物的差價部分。因包裝不當造成貨物損壞或滅失的,由乙方負責賠償。

4.乙方逾期交貨的,應按照逾期交貨金額每日萬分之 計算,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並賠償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如逾期超過 日,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並可就遭受的損失向乙方索賠。

5.乙方提前交的貨物、多交的貨物,如其品種、型號、規格、花色、質量不符合約定,甲方在代保管期間實際支付的保管、保養等費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發生的損失,均應由乙方承擔。

6.貨物錯發到貨地點或接貨人的,乙方除應負責運到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外,還應承擔甲方因此多支付的實際合理費用和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7.乙方提前交貨的,甲方接到貨物後,仍可按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付款;合同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絕提貨。乙方逾期交貨的,乙方應在發貨前與甲方協商,甲方仍需要貨物的,乙方應按數補交,並承擔逾期交貨責任;甲方不再需要貨物的,應在接到乙方通知後 日內通知乙方,辦理解除合同手續,逾期不答覆的,視為同意乙方發貨。

8.其他: 。

第十條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克服、不能避免並對一方當事人造成重大影響的客觀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洪水、地震、火災和風暴等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動亂、政府行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時,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書面告知另一方,並應在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

日內,提供事故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雙方認可後協商終止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

第十一條 其他事項

1. 按本合同規定應付的違約金、賠償金、保管保養費和各種經濟損失,應當在明確責任後 日內,按銀行規定的結算辦法付清,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

2. 約定的違約金,視為違約的損失賠償。雙方沒有約定違約金或預先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3. 合同有效期內,除非經過對方同意,或者另有法定理由,任何一方不得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二條 爭議的處理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解釋

本合同的理解與解釋應依據合同目的和文本原義進行,本合同的標題僅是為了閲讀方便而設,不應影響本合同的解釋。

第十四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協議。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協議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一式 份,送 各留存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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