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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解除範本

房屋買賣合同解除範本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着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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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協議範本

一、買賣合同與按揭借款合同的關係根據民法基本原理,兩個以上的合同相互關聯時,以他種合同的存在為前提,不能夠獨立存在的稱為從合同;不以他種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能夠獨立存在的稱為主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與按揭貸款合同之間屬於聯繫緊密但又相互獨立的關係,兩者間並非主合同與從合同的關係。因為在買受人依照約定支付首期房價款並委託按揭銀行將所貸款項支付給房地產,房地產交房併為買受人辦理房產證後,購房合同的權利義務即歸於消滅,但借款合同並不因此消滅,可獨立存在直到買受人還清貸款為止。由於商品房買賣合同與按揭貸款合同不是主從合同的關係,所以商品房買賣合同被宣佈無效或者被撤銷後,不會導致按揭合同當然無效或被撤銷。在商品房按揭中,抵押合同與保證合同是借款合同的從合同,因借款合同的變更、消滅而變更、消滅。擔保合同是實務中最常見的從合同,根據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主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解除買賣合同後,已確定無法再取得原想要的商品房,故應當承認買房人訂立按揭貸款合同的目的已經落空。三、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對按揭貸款合同的影響、《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致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應予支持。該條即為基於商品房按揭貸款合同的特殊性,對《合同法》第94條規定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擴大解釋。需要注意的是,本條中對於“解除”沒有指明是法定解除還是協議解除,應理解為包含兩者。綜合分析,司法解釋的規定不僅僅是賦予了買房人解除按揭合同的權利,銀行同樣也有這個權利,並且能妥善保護各方的利益。實踐中,商品房買受人解除與房地產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或請求確認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時,由於買受人已將所購房屋抵押給按揭銀行,因而實踐上是要求處理抵押物。買受人與房地產的訴訟中,在可能判決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或認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時,人民法院應當告知按揭銀行參加訴訟,此時,按揭銀行一般會參加訴訟主張權利,要求解除與買受人簽訂的借款合同,提前收回貸款。因為如果按照銀行此時仍不參加訴訟,由於法院已明確告知其將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或認定合同無效,抵押物將被處置,不參加訴訟主張權利,應視為同意抵押人處分抵押物。如果按揭銀行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在判決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或確認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時候,可以一併解決房地產、商品房買受人、按揭銀行之間的法律關係。在商品房買賣合同被解除或被認定無效時,買受人和按揭銀行都有權請求解除借款合同。《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可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借款合同解除後,能夠恢復原狀的,可以要求恢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