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未成年人犯罪能封存犯罪記錄

未成年人犯罪能封存犯罪記錄

未成年人犯罪能封存犯罪記錄

  第四百八十七條 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宣告判決應當公開進行,但不得采取召開大會等形式。

  對依法應當封存犯罪記錄的案件,宣判時,不得組織人員旁聽;有旁聽人員的,應當告知其不得傳播案件信息。

  第四百九十條 犯罪時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以及免除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應當封存。

  20121231日以前審結的案件符合前款規定的,相關犯罪記錄也應當封存。

  司法機關或者有關單位向人民法院申請查詢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應當提供查詢的理由和依據。對查詢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相關法條】

  第四百六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少年法庭審理:

  ()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不滿十八週歲、人民法院立案時不滿二十週歲的案件;

  ()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不滿十八週歲、人民法院立案時不滿二十週歲,並被指控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

  其他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審理,由院長根據少年法庭工作的實際情況決定。

  第四百六十七條 開庭審理時被告人不滿十八週歲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到場代表的人數和範圍,由法庭決定。到場代表經法庭同意,可以參與對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工作。

  對依法公開審理,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記錄的案件,不得組織人員旁聽。

  第四百六十八條 確有必要通知未成年被害人、證人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情況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有條件的,可以採取視頻等方式對其陳述、證言進行質證。

  第四百六十九條 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得向外界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身份的其他資料。

  查閲、摘抄、複製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案卷材料,不得公開和傳播。

  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第四百七十二條 審判時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第四百八十條 在法庭上不得對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戒具,但被告人人身危險性大,可能妨礙庭審活動的除外。必須使用戒具的,在現實危險消除後,應當立即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