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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與試用期限

勞動合同與試用期限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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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試用期限應為多長


《上海市勞動合同規定》中規定,勞動(聘用)合同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同時還規定,合同期不滿6個月的不設試用期,滿1年不滿3年的,試用期最長為3個月,滿3年及3年以上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如果勞動者的聘用期為2年,而合同規定試用期為6個月,那麼這個試用期的條款便屬無效條款。如果當勞動者幹了3個月後,對方以試用期解除合同而不作賠償時,可以追究對方造成無效條款的責任,還可以按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向用人單位索要經濟補償。

而實際確定期限的時候,還要結合約定的勞動合同期限進行確定。當然,如果雙方能夠協商一致,其實也是可以不用約定試用期,即勞動者入職之後就視為正式的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