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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簡易(範本29篇)

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簡易1

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簡易(範本29篇)

[案情]:

2004年5月14日,劉某自帶三輪車到何某開辦的液化氣站從事送液化氣工作,雙方約定報酬按每送一瓶液化氣2元計價。同月16日,劉某依何某指派送液化氣,途中不慎將三輪車撞到牆上,致使頭部受傷,經治療花去醫療費15000餘元,事後何某支付了1000元,劉某向何某索賠餘款無果,遂將何某告上法庭。

認定本案的關鍵在於確定雙方是一種承攬關係還是僱傭關係,這直接關係到何某應否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

僱傭關係是指僱員按照僱主的指示,利用僱主提供的條件,以自己的技能為僱主提供勞務,僱主向提供勞務的僱員支付勞動報酬。承攬關係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兩者的主要區別有:

一、是否獨立完成工作不同。僱傭關係中,僱員在受僱期間從事僱傭活動(即從事僱主授權或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勞務活動),其意志和行為受僱主的約束和支配並受其監督為之服務。而承攬關係中,承攬人雖也為定作人選任併為之服務,但承攬人是獨立完成工作的,不在定作人的直接監督之下。

二、承擔責任種類不同。僱傭關係中,對僱員在完成受僱工作中所受損害,僱主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是一種侵權責任。最高人民法院(88)民字第1號《關於僱工合同應當嚴格執行勞動保護法規問題的批覆》中明確指出,對勞動者實行勞動保護,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任意侵犯。因此,僱主負有不得侵犯僱員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義務,僱員一旦在受僱工作中受傷,就意味着僱主已違反了該義務,僱員有權要求僱主基於勞動保護進行賠償,由於這項賠償權不是基於僱傭合同產生的,侵害的也不是僱員的債權,故屬侵權責任。而承攬關係中,承攬人與定作人是一種合同關係,雙方依合同約定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互相承擔的一種合同責任,承攬人如在工作中受傷,因不屬合同約定的債權範圍,定作人也不負有賠償的義務。

三、歸責原則不同。僱傭關係中,依現代民法之通例,僱主對僱員的損害承擔無過錯責任,只要僱員在進行受僱工作中因工傷事故而遭受損害,僱主就應賠償,而不存在免責事由,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承攬關係中,因雙方是合同關係而不存在着侵權關係,承攬人受傷不屬合同調整範圍,不適用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條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劉某送液化氣的行為即將液化氣送往何處,交由何人等,都受何某授權和指示,並在何某的直接監督下執行,其工作也不具有獨立性。劉某雖自帶勞動工具,但並不能改變其受僱的性質,故劉某與何某之間應為僱傭關係。劉某受僱工作期間受傷,無論其主觀過錯如何,都應由何某承擔全部的責任。

需指出的是,有人在認定僱傭關係的同時,適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即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認為僱員受損自己存在過錯,應減輕僱主的賠償責任。筆者認為,該條規定是針對普通侵權關係,而不能適用僱傭關係,因為僱傭關係中僱主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而不問僱員受損的原因,僱主應承擔全部責任,這也正是僱傭關係的一大特點。

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簡易2

【案情】

被告尚*英做玉米買賣生意,2004年秋季,原告王*平等七人經葛*華召集為尚*英裝卸玉米,勞動報酬按噸計算,由葛*華與尚*英協商價格並由其領取報酬後如數發放給幹活人,葛*華從中不提成。王*平等七人自由決定自己是否為尚*英裝卸玉米。10月21日,王*平在裝玉米時不慎絆倒將右手拇指擠傷,致右手拇指末節指骨開放性骨折,王*平受傷時尚*英不在現場。雙方對賠償問題協商未果,王*平遂向法院起訴要求尚*英賠償其各項損失1945.87元。

【裁判要點】

銅山縣法院經審理認為,王*平通過葛*華召集與其他人一起為被告尚*英裝玉米,原告一次性提供勞動成果,被告按噸計算一次性支付報酬,雙方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控制、支配和從屬關係,雙方之間應認定為承攬關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之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中被告尚*英對裝玉米的指示以及對原告的選任並無過錯,故對於王*平右手拇指被擠傷的後果被告尚*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據此,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之規定,判決駁回王*平的訴訟請求。

王*平不服一審判決,以自己與被告尚*英是僱傭關係而非承攬關係,尚*英應賠償自己損失為由向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徐州市中級人民院經審理認為,王*平在工作過程中受傷,尚*英並無過錯,對王*平的損失尚*英不應負賠償責任,原審判決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並無不當,王*平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於2005年4月21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王*平與尚*英之間的關係應定為承攬關係還是僱傭關係,如果認定為僱傭關係,王*平的損失應由尚*英負責賠償;如果定為承攬關係,王*平的損失應自己承擔。

有一種觀點認為王*平與尚*英之間應認定為僱傭關係,理由是王*平等人為尚*英裝玉米是一種典型的打短工的行為,王*平為尚*英裝車,由尚*英提供工作地點、車輛等工作條件和設施,王*平只是單純提供體力勞動,在工作過程中自己不提供工具、材料,也無技術因素,因此是尚*英所僱傭的工人,僱工在工作過程中所受損害應由僱主尚*英負責賠償。

律師認為法院將尚*英與王*平之間的關係定為承攬關係是正確的。

承攬關係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係。承攬關係不同於僱傭關係,僱傭關係是指受僱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間內,從事僱主授權或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主接受僱工提供的勞務並按約定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係。二者的區別具體分析如下: 1、在人身關係方面,承攬合同雙方地位平等,雙方不存在人身控制、管理關係,承攬人只要依約定完成工作即可,在工作過程中並無勞動紀律、上下班時間等管理制度的約束,工作獨立性較強,承攬人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定作人指定地點,也可以在其他工作場所、定作人規定期限內的任何時間完成工作,定作人即便存在監督,也是側重於對勞動成果的驗收,而非管理意義上的監督;而僱傭關係中僱主與僱工之間存在較為嚴格的人身控制關係,被僱傭人應在僱主指定的工作地點、時間範圍內從事僱主指定的工作,僱主可以制定工作操作規範和工作紀律等管理制度、規定上下班時間,在工作過程中僱主可以監督僱工工作,僱工工作的獨立性較弱。2、在勞動報酬結算方面,定作人對承攬人的勞動報酬是一次性或按階段結算,並無規律可循,合同雙方屬一次性合作,一般不存在長期合作關係,約定工作完成雙方即結算報酬;僱主對僱工工資發放一般以時間為計算單位,也存在計件工資,但一般不是一次性結算,且存在福利、獎金等多種形式。3、在權利義務能否轉移方面,因承攬人的工作具有較強的技術性因素,屬特定勞務,定作人挑選承攬人時,一般很注重承攬人的技術、設備等特定條件,故不經定作人同意,承攬人不能擅自將義務轉移給他人;而僱傭關係中的勞務一般為種類勞務,如僱工臨時有事時,可請其它僱工代替自己完成工作。4、在工作內容側重點方面,定作人看重的是承攬人的工作成果,沒有勞動成果的出現,即便承攬人付出了勞動,對定作人來説也沒多少實際意義;而僱傭關係中僱主側重於僱工工作、提供勞務的本身,不管工作有沒有完成,僱主均要支付工資。5、在勞動安全保障方面,定作人並不提供勞動安全保障條件,承攬人在工作過程中受到傷害的風險一般自行承擔,除非承攬人按定作人指示或定作人有過錯的除外。而僱主除應為僱工提供工作條件外,還應提供安全保障、購買勞動保險等,僱工在工作過程中造成他人或自身損害的,先由僱主承擔責任。

經過以上對承攬關係、僱傭關係的對比分析,結合本案事實,應將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定為承攬而非僱傭關係。理由是,第一、王*平等人平時並不在尚*英控制下,平時沒貨要裝時並不處在工作地點,每次裝貨人員並不固定,事發當時尚*英不在工作現場,對王*平等七人不存在具體分工,尚*英對王*平等人並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指揮與被指揮的關係,王*平等七人在工作過程中可以自行採取不同的工作方式和分工方式完成裝運工作,是獨立性較強的工作;第二、在工資支付形式上,尚*英以王*平等人實際裝車噸數為報酬計算依據,無上下班時間、工作時間方面的規定,以工作成果為報酬發放依據,且為一次性結算;第三、尚*英要求王*平等人裝玉米,只講究裝車結果,並不注重工作過程,王*平等人的內部分工並不重要。以上三點使得本案不符合僱傭關係特徵,應屬承攬關係,王*平在工作過程中受到傷害,尚*英當時並不在場,屬於無過錯方,按照有關承攬合同的法律規定,王*平應自行承擔責任。

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簡易3

1、主體不同。法律對建設工程合同的發包人和承包人的主體資格均有要求。發包人一般為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承包人為具有從事勘察、設計、施工業務資格的法人,而且要具有相應的資質。自然人即不能成為建設工程合同的發包人,也不能成為承包人。而承攬合同則不然,承攬人即可以是具有相應的資質的法人,也可以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2、合同標的的限定性不同。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一般是比較大型的項目,而且在許多情況下要通過招投標的方式來簽訂合同。而承攬合同的標的一般較小。因此,為一般工程建設項目而訂立的合同不屬於建設工程合同,如自然人為修建或者裝修房屋而與其他自然人或者單位訂立的合同就屬於承攬合同。以上兩點就是承攬工程合同額與承攬收入的區別,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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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簡易4

勞動合同的標的物是提供勞動,並按勞動的質量和時間給付報酬;承攬合同的標的物是完成一項工作,最後要提交勞動成果,並根據勞動成果給付報酬。以上是關於勞務合同和承攬合同的區別的解答。

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簡易5

您好,承包合同與租賃合同是兩種不同的經營方式,雖然兩者在兩權分離等方面具有共同點和兼容性,但它們在某些方面仍有所區別:一是對象不同。承包經營是以一定的生產經營任務為標的,對象是經營成果;租賃經營則是以資產使用權的轉移及企業的經營管理權為標的,對象是資產。二是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程度不同。承包的經營者具有生產經營、人事勞動管理、職工獎懲等權利,但這些權利是在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的一定控制下行使的,其自主權是不完全的;租賃經營中兩權分離的程度更徹底,企業不再是行政主管部門的附屬物,經營者不僅具有企業機構的設置權、收益分配權、生產經營決策權、對職工的錄用和解聘權等,而且還可以根據市場需求調整企業的經營方向,並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三是經營者所承擔的風險大小不同。承包經營者完不成任務時,只是視情節輕重追究其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如適當扣發工資和獎金等;租賃經營者則實行財產擔保。承租人必須出具與租賃財產成一定比例的現金作為擔保,或者是要由具有相同財產可資擔保的保證人等。在權益、風險、動力等方面都要比承包經營高。四是企業留利的歸屬不同。實行承包經營的企業,由税後利潤形成的新增資產仍屬企業,而不屬於承包經營者個人;租賃經營的承租者在租賃經營期間所形成的資產增值部分則全部或者部分地為承租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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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簡易6

您好,對於您提出的問題,我的解答是:
承包合同和承攬合同的最大區別就是承攬合同具有人身性,即未經定做人同意承攬人不得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還有一點就是定做人具有任意變更和解除的權利(當然,有損失的還是需要賠償的)。在具體的事務完成之後,支付的是報酬。【注意,建築工程合同其本質是一種特殊的承攬合同】
而承包合同並沒用法律上確定的概念,他應該包含着承攬合同,範圍更大一些。什麼土地承包經營了,什麼酒店承包經營了,當然,還有建築工程承包這樣的承攬性質的。
以上就是承包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別,希望能夠幫到你。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條【格式條款】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説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説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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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簡易7

您好,關於“承攬合同和承包合同之間的區別”這個問題,我的解答如下:
關於"承攬合同和承包合同的區別是什麼"回答如下所示:個人認為,承包合同和承攬合同的最大區別就是承攬合同具有人身性,即未經定做人同意承攬人不得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還有一點就是定做人具有任意變更和解除的權利(當然,有損失的還是需要賠償的)。在具體的事務完成之後,支付的是報酬。【注意,建築工程合同其本質是一種特殊的承攬合同】
而承包合同並沒用法律上確定的概念,他應該包含着承攬合同,範圍更大一些。什麼土地承包經營了,什麼酒店承包經營了,當然,還有建築工程承包這樣的承攬性質的。
總之,就是包含被包含的關係。而承攬更小一些,更具有人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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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簡易8

您好,關於“承包合同和承攬合同的區別和聯繫”這個問題,我的解答如下:
關於"承攬合同和承包合同的區別是什麼"回答如下所示:個人認為,承包合同和承攬合同的最大區別就是承攬合同具有人身性,即未經定做人同意承攬人不得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還有一點就是定做人具有任意變更和解除的權利(當然,有損失的還是需要賠償的)。在具體的事務完成之後,支付的是報酬。【注意,建築工程合同其本質是一種特殊的承攬合同】
而承包合同並沒用法律上確定的概念,他應該包含着承攬合同,範圍更大一些。什麼土地承包經營了,什麼酒店承包經營了,當然,還有建築工程承包這樣的承攬性質的。
總之,就是包含被包含的關係。而承攬更小一些,更具有人身性。
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可以點擊“諮詢我”在線諮詢,律師為您解決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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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簡易9

如果分包符合法律規定,那麼勞務分包合同是合法的。
勞務合同與分包合同的區別在於:
1、在同樣具備資質的情況下,包工不包料是勞務合同,包工包料是分包合同。
2、合同效力不一樣,專業分包是要徵得發包人的同意,而勞務分包不需要。
3、承擔責任的範圍不一樣,專業分包,總包要對分包工程實施管理,意分包雙方要對分包的工程及質量缺陷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而勞務分包人可自行管理,並且只對總分包人或專業分包人負責,總包人或專業分包人對發包人負責,勞務分包人對以包人不直接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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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簡易10

承攬合同是指承攬人按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勞務合同(僱傭)是指提供勞務者按照接受勞務一方的指示,利用接受勞務一方提供的條件提供勞務,接受勞務一方向提供勞務的提供勞務者支付勞動報酬。
二者區別:一是合同的標的不同。承攬合同是以承攬人完成一定的工作並交付該工作成果為標的,勞務合同則是以提供勞務是以提供勞務者的勞務為標的。勞務合同強調勞務本身,而承攬合同不看重工作的過程,只要完成的成果符合定作人的要求即可。二是雙方當事人的地位關係不同。承攬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沒有從屬關係,工作過程中,承攬人與定作人相對獨立,承攬人並不受定作人的指揮。在勞務合同中,提供勞務者勞動力的使用權是屬於接受勞務一方的,提供勞務者必須聽從接受勞務一方的安排,接受接受勞務一方的指揮,監督和控制,接受勞務一方與提供勞務者之間有從屬關係。三是提供工具與設施的主體不同。一般來説,承攬合同中,由承攬人自帶工具,並且定作人一般不限制工作時間。而勞務合同中,接受勞務一方應當為提供勞務者提供工作的條件、設施以及工具,並且有固定的勞動時間。四是風險轉移不同。承攬合同中,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或者是承攬人發生的危險和意外由承攬人自己承擔,對此定作人不承擔任何責任。在勞務合同中,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以上是關於承攬合同與僱傭合同的區別的詳細回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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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簡易11

租賃合同簽訂的目的是對租賃標的物使用權的讓渡,所以需要存在一個有形物作為租賃標的,能夠交付,並且該物有使用價值。
承包合同不一定存在一個實際的標的物,可能只是一種經營模式,比如出租車行業,出租車本身可能是司機所有的,司機承包的是出租業務本身而不是車,所交的份錢也不是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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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簡易12

承攬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按他方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並將工作成果交付他方,他方接受工作成果並給付酬金的合同。
委託合同,是指委託人與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
承攬合同與委託合同最根本的區別是,承攬合同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承攬事務,並以提交工作成果為合同履行方式;而委託合同體現為以委託人名義進行活動即為履行義務,並不要求工作成果的完成。
以上就是加工承攬合同與委託合同的區別,希望能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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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簡易13

1、主體不同。法律對建設工程合同的發包人和承包人的主體資格均有要求。發包人一般為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承包人為具有從事勘察、設計、施工業務資格的法人,而且要具有相應的資質。自然人即不能成為建設工程合同的發包人,也不能成為承包人。而承攬合同則不然,承攬人即可以是具有相應的資質的法人,也可以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以上就是施工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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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簡易14

承攬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合同的法律特徵為:(1)承攬合同是雙務合同、有償合同、XX合同、不要式合同,即承攬合同中承攬人負有完成並交付工作成果的義務,定作人負有接受工作成果並給付報酬的義務,即雙方負有對價給付關係,因此為雙務有償合同。雙方當事人意X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對合同形式法律沒有特別要求,因此承攬合同為XX性、不要式合同。(2)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為目的,這裏的工作成果是勞務的物化體現而非勞務本身。(3)承攬合同的標的具有特定性,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特定要求完成的,滿足定作人的特定需求。
買賣合同是指一方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另一方,另一方支付價款的合同。買賣合同的法律特徵為:(1)買賣合同是有償合同。買賣合同的實質是以等價有償方式轉讓標的物的所有權,即出賣人移轉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方,買方向出賣人支付價款,這是買賣合同的基本特徵。(2)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在買賣合同中,買方和賣方都享有一定的權利,承擔一定的義務。(3)買賣合同是XX合同。買賣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X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需要交付標的物。(4)買賣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況下,買賣合同的成立、有效並不需要具備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5)買賣合同是雙方民事法律行為。
以上是加工承攬合同和買賣合同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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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簡易15

僱傭合同履行中所發生的危險、意外事故或損失,一般是由接受勞務的僱主承擔。承攬合同履行中所產生風險則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攬人承擔,除非損失是由於定作人的指示過失原因所造成的。以上是關於承攬合同和僱傭合同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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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簡易16

承攬合同的包容性極強,涉及生活中的各個領域。法律對承攬合同的規定,實際上是對各類承攬合同共性的規定,對每一個具體的承攬合同,不可能事無鉅細地列舉完畢。因此,區分哪些合同是承攬合同,對正確適用法律尤其重要。由於承攬合同往往涉及到所有權的轉移,而買賣合同也涉及到所有權的轉移,在審判實踐中,承攬合同與買賣合同最容易混淆,需要認真加以區別。
一般而言,要確定一個合同是否承攬合同,最基本的方法是看當事人的基本權利義務類型。如一方的義務是按對方的要求完成工作並交付成果,對方的義務是接受工作成果並支付報酬,而又無法律特別規定為其他有名合同(如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等)的,則屬承攬合同的範疇。否則,不屬於承攬合同的範疇。
具體而言,承攬合同與買賣合同的區別關鍵在於:承攬合同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目的的合同,而買賣合同則是以轉移所有權為目的的合同。承攬合同和買賣合同的區別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主要是一定的行為,而在買賣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都是一定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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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簡易17

關於"承攬合同和承包合同的區別是什麼"回答如下所示:個人認為,承包合同和承攬合同的最大區別就是承攬合同具有人身性,即未經定做人同意承攬人不得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還有一點就是定做人具有任意變更和解除的權利(當然,有損失的還是需要賠償的)。在具體的事務完成之後,支付的是報酬。【注意,建築工程合同其本質是一種特殊的承攬合同】
而承包合同並沒用法律上確定的概念,他應該包含着承攬合同,範圍更大一些。什麼土地承包經營了,什麼酒店承包經營了,當然,還有建築工程承包這樣的承攬性質的。
總之,就是包含被包含的關係。而承攬更小一些,更具有人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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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簡易18

承攬合同在現實生活中應用其為廣泛,加之其種類繁多有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複製合同、測試合同和檢驗合同等林林總總,同時承攬與買賣合同二者都是雙務、有償、諾成、不要式合同,交付標的物的一方都負有瑕疵擔保責任等共同之處,在審務實踐中對其極易產生混淆,造成同案不同判,異案而又同判的混亂局面,嚴重司影響司法的公信力。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如何對承攬合同糾紛和買賣合同糾紛予以準確地甄別判定顯得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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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簡易19

在簽訂物業管理合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的性質應該為服務合同,而不是委託合同。其的方法是先看物業合同的名稱,如果是服務合同,一般這個合同的名稱是“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而不是“物業管理委託合同”,同時,在合同的條款中,如果是委託合同,一般會表現為“甲方委託乙方”,而服務合同則一般是“甲方為乙方提供服務”。
以上是承包合同與委託合同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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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簡易20

你好,承包合同與分包合同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標的種類不同。
工程分包的是建設工程,分包人是取得總包工程中的一部分非主體工程。
工程勞務分包人是取得工程中的勞務,提供勞動力。
2、完成方式不同。
工程分包單位以自己的勞動力、設備、原材料、管理等獨立完成分包工程。
勞務分包人只提供勞務即勞動力。
3、簽訂條件不同。
承包單位分包工程,必須經過業主的同意;承包單位進行勞務分包則不需要業主同意。
4、合作管理方式不同。
工程分包要對分包工程進行施工中的統一協調管理,承包人收取分包人的管理費。
工程勞務分包人提供的勞動力,是工程承包人人工建設內容的一部分,屬於工程承包人的內部勞動的一部分,承包人要對勞務分包人提供的勞動力進行直接管理,但不能收取管理費。
5、價款結算不同。
工程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結算的是工程價款。
勞務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結算的是工費,是按勞動力單價和工時數量進行結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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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簡易21

1、履行範圍不同。承攬合同一般應在承攬人與定作人之間履行,未經定作人的同意,承攬人不得將接受的工作轉稼給第三人,即使定作人同意承攬人將工作轉給第三人,該第三人也不和定作人之間發生權利義務關係,而只是和承攬人之間發生法律關係。而委託合同則不同,委託合同一般是委託人委託受託人與第三人之間實施法律行為,其法律結果是通過受託人的履約行為而在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建立法律關係。
2、履行後果和風險責任的承擔不同。承攬人在交付工作成果以前,是以自己的名義來完成工作任務,其風險責任是由他自己承擔的。而在委託合同中,受託人始終以委託人的名義來行使委託的事項,其後果和風險責任始終是委託人承擔的。
3、追求的目的不同。承攬合同的客體是承攬人的勞動成果,當事人簽訂承攬合同的目的是承攬人的勞動成果,因此,承攬人完成了工作成果之後才能取得報酬;而委託合同的客體是受託人辦理委託事務的行為,因此,在雙務有償的委託合同中,只要委託人按照約定辦理委託事務,不管有無預期成果,受託人都有權就辦理的事務請求委託人給付報酬。

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簡易22

承攬合同與買賣合同區別:1、承攬合同標的物為特定物,買賣合同標的物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種類物;2、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應接受定做人必要的監督檢查,買賣合同沒有這個特點;3、承攬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質,買賣合同沒有人身屬性。承攬合同與僱傭合同區別:1、承攬合同標的為承攬人完成並交付一定工作成果的行為,僱傭合同的標的為勞動過程本身;2、承攬人可以不受定作人的指揮管理;僱傭合同需要受僱主指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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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簡易23

1.控制標準。由於僱傭買的是勞務本身,那麼僱用人對受僱人勞務的實施就有一定的要求,比如對勞務的時間、勞務的地點、勞務的方式等,僱用人會在受僱人勞動的過程中隨時提出要求。而承攬買的是結果,定作人只能約定交付工作成果的時間、地點等,一般不能直接指揮工作的過程。
2.人身標準。由於僱傭買的是勞務本身,那麼僱傭人對受僱人會有一定的要求,具有人身信任的關係,因為不同的人提供的勞務是不同的。承攬則不同,定作人購買的是工作成果,只能對工作成果的質量提出要求。
3.條件標準。由於僱傭買的是勞務本身,那麼僱用人應當提供工作的場所和條件,僱用人不提供的,受僱人有權要求僱用人提供。而承攬人沒有要求提供工作場所和條件的權利。
4.報酬標準。由於僱傭買的是勞務本身,受僱人付出了勞動,僱用人就應當給予相應的報酬,報酬的大小是與付出勞務多少相適應的。承攬中,沒有取得工作結果,定作人就不應支付報酬,不管承攬人付出了多少勞動。不僅如此,如果承攬人不能按約交付工作成果,還要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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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簡易24

你説的是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的區別吧。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方式不同,勞務合同屬於民事合同的一種,受民法及民法典調整,故因勞務合同發生的爭議由人民法院審理;而勞動合同糾紛屬於勞動法調整,要求採用仲裁前置程序。以上就是顧問團為您整理分析的解答,如果您合同擬定上需要幫助可購買模板或請律師代寫。您也可以直接聯繫客服為您解決問題(添加微信/打電話

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簡易25

承攬合同與僱傭合同的一方當事人都要為完成工作付出一定的勞動,但兩者存在本質的區別。僱傭合同的標的是受僱人提供的勞務本身,僱用人按照受僱人的勞動質量或者數量或者時間支付報酬,只要受僱人付出了勞動,僱用人就須支付報酬。僱用合同的當事人之間有組織領導關係,受僱人在完成工作中須聽從僱用人的安排、指揮。僱傭合同的受僱人在完成工作中致人損害的,僱用人也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而承攬合同的標的是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這意味着定作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在於獲得承攬人勞動的成果,而不是完成勞動過程,並且承攬人只有在交付工作成果後才能取得報酬,換句話説承攬人的勞動沒有成果可以交付,即使付出了勞動也不能獲得報酬。

承攬合同的當事人之間不存在組織領導關係,承攬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_____性。承攬合同的承攬人在完成工作中致人損害的,由承攬人自己承擔責任,與定作人無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的規定,在承攬合同中,對於在工作期間承攬人因工作導致他人損害的,由承攬人承擔責任,定作人不承擔責任。但如果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該解釋第9條規定,在僱傭關係中,僱員從事僱傭活動過程中導致他人損害的,由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在現實生活中,承攬合同與僱傭合同引起爭議的時候較多,二者有些相似,但兩者畢竟屬於不同的法律關係,有着本質的區別。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技術、條件為定作人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一定的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並給付報酬的合同。該合同為諾成、有償、雙務合同。僱傭合同是僱主通過佔有僱員的勞動力來為自己獲取利益,僱主與僱員之間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具體的分析。

一.法律關係中主體雙方的地位不同

承攬合同中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承攬人在完成工作的過程中具有_____性;而在僱傭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雙方之間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

二.標的物不同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以自己的技能與設備為定作人提供工作,並提供符合定作人要求的工作成果。而僱傭合同,僱員提供的是勞務本身,僱員只要按照僱傭人的要求提供勞務即可,而不能要求僱員必須有勞動成果。

三.取得報酬的前提不同

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只有交付了符合定作人要求的工作成果,才能請求定作人支付報酬。而在僱傭合同中,僱員只要按照僱主的指示,完成了一定的工作,付出了勞動,就可以請求支付勞動報酬。

四.生產條件和生產工具的提供不同

承攬合同一般是承攬人自備生產工具;僱傭關係中一般是由僱主提供生產工具。

五.法律關係存在的時間不同

承攬合同中,承攬人與定作人之間所建立的法律關係是臨時的、短期的;而在僱傭關係中一般是較為穩定的、長期的。

六.發生損害時責任承擔不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的規定,在承攬合同中,對於在工作期間承攬人因工作導致他人損害的,由承攬人承擔責任,定作人不承擔責任。但如果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該解釋第9條規定,在僱傭關係中,僱員從事僱傭活動過程中導致他人損害的,由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簡易26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加工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合同一般來説包括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複製合同、測試合同和檢驗合同等。其中的定作合同是承攬人用自己的設備、技術、材料和勞力,應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製作成品,定作人接受成品並支付報酬的合同。定作合同與買賣合同經常被混淆。

一、買賣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分標準。

法律之所以區分各種有名合同,並在實體法和訴訟法中針對各類合同作出不同的法律規定,原因在於立法者對各種契約關係中的利益關注程度不同。首先,從實體法即《_____》的規定來看,雖然二者具有相似性,但定作合同還是有着與買賣合同的顯著區別:比如_____規定定作人對承攬人的工作有監督、檢查權,定作人有單方改變定作方案的權利,有單方要求承攬人停止加工行為的權利,承攬方未經許可不得留存技術資料和複製品等。法律賦予定作人如此諸多的權利,也就是讓定作人控制整個加工過程,反過來也就是説,只有定作人控制整個加工過程的合同,法律才確認其為承攬合同。從合同當事人的角度來解釋也就是説,只有在定作人有控制生產人生產過程、而相關商品生產人也同意定作人對自己的生產過程進行必要控制時,雙方才稱得上達成了“加工承攬”的合意。在現實中,即便有的合同作了諸如“留置權”的約定,但如果該合同中沒有定作方控制生產過程的意思表示,或者該合同明確排斥定作方對生產方的必要控制,則不

論雙方在合同中如何約定留置權,都不能認定雙方簽定的合同是承攬合同。其次,從訴訟程序法來看。最高法在關於民事訴訟法的適用解釋中,明確將承攬合同的加工地作為承攬合同的履行地以及訴訟管轄地,做如此規定,是為了達到最大限度的查明案件真相的目的,即通過訴訟管轄權的制

度構建,使法院最大可能的接近案件主要事實的發生地,以方便辦案。這説明司法機關關注的也是承攬合同的加工過程,審查的重點也是加工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行使和履行。從這一方面來看,説明法院系統亦認為注重加工過程約定的合同才是承攬合同,反過來解釋就是,不注重加工過程而只注重標的物交付和轉讓的合同的應當是買賣合同。

由此可見,二者的區別關鍵在於: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注重的是對生產過程的控制和監督;如果一個合同規定了定作人對生產過程的必要的控制權,而且這些控制權顯然屬於該合同的重要部分,則該合同應屬於承攬合同,反之則屬於買賣合同。

二、其他具體區別:

1、買賣合同以轉移所有權為目的,出賣人的主要義務是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目的,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只是承攬人完成工作後的一項附隨義務。

2、在買賣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都是一定的物;在承攬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主要是一定的行為。

3、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雙方約定的出賣人應交付的物;承攬合同中

的標的物只能是承攬人嚴格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而完成的工作成果。

4、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可以是種類物,也可以是特定物;承攬合同的標的物是一種工作成果,這種工作成果是特定物,如有着特定的尺寸和功能。

5、承攬合同的定作人在工作成果未完成之前,隨時可以解除合同;而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並無此權利。

6、買賣合同中當事人可以約定自合同成立起標的物意外滅失的風險,可由買受人承擔,也可以由出賣人承擔。承攬合同中在工作完成前,只能由承攬人自己承擔工作物意外滅失的風險。

因此,實務中最重要的是審查該合同有無意在強調標的物的接受人對生產進行控制的內容。比如審查合同有沒有約定標的物接受人享有材料選材或者生產過程的監督檢查權、是不是享有單方設計變更權或終止定作權。這些約定不一定全部具備,但是必須能顯示出定作人對生產過程的必要控制,如果沒有體現對生產過程的控制,應認定為買賣合同。反之則認定為承攬合同。

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簡易27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

發包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

茲有乙方現承包甲方發包的工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工程的具體情況,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協商一致,達成如下條款,並共同遵守執行。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

3、承包內容:________________

4、承包範圍:________________

5、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

6、質量要求:《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範》

7、工期要求: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二)甲方工作

1、甲方指派________________為駐工地代表,負責履行本合同的相關事宜,全面、全權負責現場的管理工作,對乙方的工程質量、進度、用料、安全文明等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向乙方提供臨時水電。

三)乙方工作

1、乙方________________為駐工地代表,常駐現場,負責履行合同範圍內的應盡職責,按照甲方要求組織施工,保質、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務,服從甲方工地代表的監督和管理。

2、做好承包範圍內各相關工種間的交叉配合工作,竣工驗收交鑰匙前的成品保護工作由乙方負責。

3、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拆改原建築結構或設備管線。

四)關於質量的約定

1、乙方須嚴格按照甲方要求和施工圖紙、作法説明及設計變更等進行施工,工程質量達到施工合同要求,相關質量驗收規範作為本工程的質量評定驗收標準。

2、如因乙方責任原因造成質量不合格或不能通過驗收,其返工費用由乙方承擔,工期不順延。

3、如因甲供材料質量不合格而影響工程質量,其返工費用由甲方承擔,工期順延。

4、本工程質保期為________________年,質量保修期自竣工驗收之日起計。保修期內如發生質量問題,乙方須無償履行保修責任。

五)關於工期的約定

1、如因甲方不能按約給付乙方工程進度款而影響工期,工期順延。

2、如因乙方責任造成中途無故停工、窩工而影響工期,工期不順延。

3、因業主等不可抗力的因素而影響工期,工期順延。

六)關於價款和結算的約定

七)關於材料的約定

八)關於安全生產的約定

九)關於違約責任的約定

1、乙方須自行完成本施工任務,嚴禁乙方將本項目再次進行分包或轉包。

2、因乙方責任原因而延誤工期逾期完工,每延期一天乙方向甲方賠付違約金________________元。

3、乙方必須給進場施工的工作人員購買人身保險,在施工中發生安全生產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由乙方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4、如乙方違約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由乙方負責經濟賠償,且甲方有權單方終止本合同。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履行完畢後即終止。其中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

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簡易28

發 包 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聯繫電話:

承 包 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聯繫電話:

乙方承包甲方____號別墅裝修工程,為了明確雙方責任及義務,

保證施工順利進行,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按照規定,並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工程概況 工程地點: ___市__區__路___號別墅工程內容:室內/室外裝飾工程;

承包方式:乙方包工包料;工程造價:總承包價人民幣:施工工期: 本工程暫定自20__年 月 日開工,於 20__年 月 日竣工,總工期為日曆 天;另質保期限為12個月,從雙方簽字驗收合格之日起算。

第二條:施工圖紙

2.1 乙方進行設計,並向甲方提供施工圖紙、施工説明和工程報價單。

2.2 甲方對乙方設計的施工圖紙、施工説明及工程報價單分別進行書面簽字確認。

2.3 施工圖紙、施工説明及工程報價單經甲方書面確定後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和組成部分。

第三條:工程變更和終止

3.1 工程項目及施工方式如需變更,雙方應協商一致簽定《工程項目變更單》,同時調整相關工程費用及工期。

3.2 工程量變化和設計變更所有的設計變更和工程量的增減,甲乙雙方必須進行書面簽訂《工程項目變更單》,否則該變更單無效。甲方變更設計或非乙方原因使工程變更,由此增加的工程費用則由甲方支付。乙方私自進行工程變更,由此增加的工程費用由乙方自付;如造成甲方損失的,還須另行賠償。《工程項目變更單》簽定後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和組成部分。

3.3 合同終止因不可抗力及政府行政行為導致本合同無法進行、或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情況出現,雙方都可以書面提出解除本合同,並進行結算後雙方簽署結算單,本合同終止;甲、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合同;因一方的違約行為,相對方根據約定終止本合同的;本合同履行期限屆滿自行終止;本合同依法解除。

第四條:工期延誤

4.1 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誤,經甲方確認,工期相應順延:工程量變化和設計變更;不可抗力因素;甲方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4.2 因甲方未按約定完成其應負責的工作而影響工期的,工期順延。

4.3 甲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合同工期相應順延。

4.4 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期開工或無故中途停工而影響工期的,工期順延,乙方應賠償由此造成的甲方損失,另須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條:雙方權利與義務

5.1 甲方負責解決施工用電、水、道路暢通及消防等法定相關手續。

5.2甲方依照合同約定的方式支付工程裝修款。

5.3 甲方有權對乙方的施工提出整改意見。

5.4 乙方應於本合同簽訂後3日內安排人員進場施工。

5.5 乙方應依照雙方確認的工程報價單所列品牌、材料購買裝修材料,如確需變更、增加品牌、材料等與報價單不符的,須經甲方書面同意,否則甲方有權拒絕支付該材料費用;

5.6 乙方應規範、安全施工,保質保量。如施工過程中導致的安全事故與甲方無關,甲方的協助、配合工作不免除或減輕任何乙方應承擔的責任,如第三人依法向甲方主張權利,甲方承擔後可向乙方追償;

5.7 乙方應積極主動與甲方配合,對甲方提出的合理意見,要在合理時限內完成整改。

5.8 乙方在完成房屋裝修,交付甲方前應負責安保工作,並清理好場地;

5.9 甲方在本合同期限內,發現因乙方施工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乙方應在接甲方通知後合理時限內免費完成修理或返工。

第六條:工程結算及工程款支付方式

6.1 本合同根據工程施工進度,按實際驗收進度進行結算。具體為:乙方完成每階段裝修施工任務後,提交該階段裝修施工報告給甲方確認。

6.2 在施工過程中,如產生工程變更和工程量的增減所需費用,雙方簽定《工程項目變更單》後,視為工程款總額補充,費用由雙方另計,不在總承包價範圍內;

6.3 工程款支付方式合同簽定後甲方付給乙方合同總價的30%作為工程預付款;

工程施工進行至50% 時,甲方依照6.1條款完成書面無異議確認之後的10 日內支付工程總造價的20%作為工程進度款;

工程施工進行至80% 時,甲方依照6.1條款完成書面無異議確認之後的10 日內支付給乙方工程總造價的30%作為工程進度款;

本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15日內,甲方支付乙方工程總造價的15%;剩餘工程總造價的5%做為質保金,待12個月的質量保修期經過後,如無質量問題,由乙方書面向甲方申請支付。甲、乙方在此約定,乙方的接收工程裝修款開户行:____,賬户:____,賬號:____,如銀行賬户信息有變更,應及時書面通知甲方。

第七條:工程驗收和工程保修

7.1 工程駿工後,乙方以書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工程結算,乙方應自接到通後10天內組織驗收辦理驗收移交手續,填寫工程驗收單,不得無故拖延。如10天內甲方不組織驗收且不給予乙方明確答覆則視為驗收通過。

7.2 本工程自驗收合格雙方簽字之日起,乙方承諾在施工範圍內質量保證期為12個月。

7.3 下列情況不屬於本合同保修範圍因使用不當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質量缺陷。自然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損壞

7.4 保修期內,乙方負責免費對由於乙方產品或施工質量所造成的任何質量問題進行維修,費用由乙方負責,且必須在合理時限內完成;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事故、損壞,維修所需費用則由責任方支付。

第八條: 違約責任

8.1 本合同項下所裝修房屋被鑑定為不合格的,乙方應承擔由此造成甲方損失

發包方:日期:

承包方:日期:

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簡易29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工程的具體情況,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範圍:________________

4、工程內容: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期限

1、本工程合同總工期為_________天(日曆天)。

2、本工程開工日期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竣工日期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3、工期順延

(1)甲方在合同規定開工日期前________天,不能交乙方施工場地、進場道路、施工用水,或電源未按規定接通,影響乙方進場施工者。

(2)明確由甲方負責供應的材料、設備、成品或半成品等未能按雙方認定的時間進場,或進場的材料、設備、成品或半成品等向乙方交驗時發現有缺陷,需要修配、更換而耽誤施工進度者。

(3)不屬包乾係數範圍內的重大設計變更;提供的工程地質資料不準,使基礎超深;施工方法與設計規定不符而增加工程量影響進度者。

(4)在施工中因停水、停電連續影響8小時以上者。

(5)未按合同規定撥付預付款、工程進度款、代購材料價差款而影響施工進度者。

(6)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如颱風、水災、自然原因發生的火災、地震等)而影響工程進度的。

三、工程總價

1、本工程合同總價為人民幣________元。

2、如遇下列情況,合同總價作相應調整:

(2)在合同工期內因政策性調整所發生的材料差價、工資、費率及其他費用的變化;

(3)重大設計發生變更;

(4)基礎超過設計深度;

(5)在施工中新增加了工程項目。

四、材料、設備供應

1、本工程所需的全部建築材料、構配件、設備等物資全部由甲方提供。

2、材料、設備供應範圍的劃分和檢驗:

(1)成套設備和專用設備,由甲方負責招標、定貨、供應和商品檢驗後交付乙方。對提前到貨的設備應由甲方設庫保存,安裝時交付乙方妥善保管,不得挪用,丟失或損壞。

(2)所有材料設備、成品、半成品均應附有合格證,都要檢驗驗收,具備物資驗收合格單方可進場,已進場的物資未經甲方許可簽署出場證書,不得運出場外。

五、工程質量和檢查驗收

1、乙方必須嚴格按施工圖紙、説明文件和國家頒發的有關規範、規程進行施工,並接受甲方現場監理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的監督檢查。

2、乙方應按工程進度,及時提供關於工程質量的技術資料,如材料、設備合格證、試驗、試壓、測試、報告等的影印件。材料代用必須經過設計單位和甲方同意並簽證後,方可使用。

3、工程竣工後,乙方按規定整理提供完整的技術檔案資料,併發出竣工通知書,經雙方協商確定驗收時間,由甲方組織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4、已竣工未驗收工程,在交工前由乙方負責保管,甲方不得動用,若甲方已經使用,即視同交驗。由於乙方原因,應交工驗收而不交不驗的工程,除按拖延工期條款處理外,並賠償因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5、工程交工驗收後,工程保修期為________年,採暖工程為________個採暖期,水電保修期為________年。保修證書在交工驗收後由乙方填寫交給甲方。

6、由施工造成的工程質量問題,甲方應書面通知乙方並約定時間進行修理。在保修期內乙方拒不修理時,甲方可動用預留保修款請人修理,超支部分應由乙方負擔。

六、施工設計變更

1、甲方交付的設計圖紙、説明和有關技術資料,均為施工的有效依據,甲、乙雙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2、施工圖的重大修改變更,必須經原批准、設計單位同意,並於修改前________天辦理設計修改議定單。設計修改議定單經甲方簽證後,乙方才予實施。議定單和修改圖紙發出份數與施工圖份數相同,並作為合同的補充文件。

3、在工程施工中發生下列各項事實之一時,乙方必須立即以書面通知甲方,要求確認:

(1)設計圖紙和説明文件與工程現場狀況不一致,如地質、地下水情況等,設計文件所標明的施工條件與實際不符;

(2)設計圖紙和設計文件表示不明確或有錯誤及遺漏,圖紙與説明書不符;

(3)設計圖紙和説明文件中未標明的施工條件發生了預料不到的特殊困難等。

確認的事實必須在限期內解決,不得如期解決而造成停工的,工期損失由甲方承擔。

七、雙方工作

1、甲方工作

(1)根據施工地區供水、供電、水壓、電壓情況,採取措施滿足施工用水、用電的需要;

(2)合同簽訂後________天內向乙方提供完整的建築安裝施工技術資料________套;

(3)派駐施工現場的監理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對工程進度、工程質量、隱蔽工程和合同執行進行監督檢查,負責設計圖紙問題的處理,設計變更的簽證,工程中間驗收、工程進度撥款簽證和其他必須的簽證;

(4)組織對工程的竣工驗收,並按合同規定日期配合乙方辦好決算工作,及時了結工程財務和工程尾款。

2、乙方工作

(1)嚴格按照施工圖與説明書進行施工,確保工程質量,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如期完工和交付;

(2)已完工的房屋、構築物和安裝的設備,在交工前應負責保管,並清理好場地;

(3)提供竣工驗收技術資料,辦理工程竣工結算,參加竣工驗收;

(4)在合同規定的保修期內,對屬於乙方責任的工作質量問題,負責無償修理。

八、工程價款的支付與結算

1、本合同簽訂後________日內,甲方支付不少於合同總價的________%的預付款,計人民幣________萬元。

2、甲方收到乙方的工程進度月報後,必須在________日內按核實的工程進度支付工程進度款,工程進度款支付達到總合同總價的________%時,逐步按比例開始扣回預付款。

3、工程進度款支付達到合同總價款的________%時,不再按進度付款。辦完交工驗收後________天內支付________%的價款,留________%的價款作為質保金,待保修期滿後連本息一次支付給乙方。

4、確因甲方拖欠工程款、代購材料差款而影響工程進度、造成乙方的停、窩工損失的,應由甲方承擔。

九、違約責任

1、乙方的責任

(1)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負責無償修理或返工。由於修理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按合同總價的________%償付逾期違約金。

(2)工程交付時間超期,按合同總價的________%償付逾期違約金。

2、甲方的責任

(1)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規定履行自己應負的責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順延外,還應賠償乙方因此發生的實際損失。

(2)工程中途停建、緩建或由於設計變更以及設計錯誤造成的停工,應採取措施彌補或減少損失,同時,賠償乙方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窩工、返工、倒運、人員和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的實際損失。

(3)工程未經驗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由此而發生的質量或其他問題,由甲方承擔責任。

(4)超過合同規定日期驗收,按合同總價的________%償付逾期違約金。

十、爭議解決方式

合同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附則

1、本合同條款如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2、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至合同工程竣工交驗,結清工程尾款,保修期滿後自然失效。

3、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其中甲方執________份,乙方執____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履行地: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責任人:________________

合同履行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