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規定的信用卡詐騙歸哪管
在社會中一定要逐步的建立自己的合理消費觀念以及理財的這種意識才行的,如果是過度的依賴信用卡消費的話到最後可能滾雪球一般越來越大難以償還,到最後發展成為信用卡詐騙的話就得不償失了。而國家關於信用卡詐騙歸哪管這個問題早就出台了相關的文件,明確的提到了案發地的司法機關就有權力管轄。
一、在我國規定的信用卡詐騙歸哪管?
信用卡詐騙已經違法,由公安廳統一管理,信用卡詐騙罪在案發地公安局立案偵查。
1、對於涉嫌犯罪的行為,警方要先調查取證。認為構成犯罪的,按照規定程序採取相應的措施。
2、對於犯罪涉嫌人的抓捕,採取會根據不同情況採取不同的措施。如傳喚到案、祕密抓捕、網上通緝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信用卡詐騙犯罪管轄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對以竊取、收買等手段非法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後在異地使用的信用卡詐騙犯罪案件,持卡人信用卡申領地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立案偵查、起訴、審判。
二、信用卡詐騙罪的量刑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
2、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可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
4、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為人主觀上還必須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間接故意和過失犯罪不能構成本罪。在此應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詐騙罪的各種行為中,行為人因行為不同,其犯罪故意 也各有其特定內容而不盡相同。例如,使用偽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進行詐騙犯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明知是偽造或者作廢的信用卡,否則,不能構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況下,區分善意透支與惡意透支,也應當從行為人的故意內容來分析,如果行為人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則是惡意透支,反之,則是善意透支。
單純的針對信用卡詐騙案件的性質來説,當然是歸公安機關管轄的,而有些人對信用卡詐騙歸哪管這個問題產生疑惑的可能也是管轄地,比如説當事人是在網絡上操作的話,會不確定本地的公安機關是否就可以立案的,但是小編開頭就告訴大家了,信用卡詐騙案發地的公安機關在接到這種案件以後,只要符合立案情況肯定會積極偵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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