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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能辦居住證嗎

勞動合同能辦居住證嗎
為了促進新型城鎮化的健康發展,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蓋,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國務院頒佈了《居住證暫行條例》。《居住證暫行條例》規定,公民離開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因此,勞動合同可以作為具有合法穩定就業的證明材料。
律師建議:因為辦理居住證需要證明持續居住半年以上,所以建議簽訂勞動合同後第一時間去相關機構辦理備案登記,這樣才能保證半年後能及時辦理居住證。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