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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技能培訓管理協議書

職業技能培訓管理協議書

職業技能培訓管理協議書

甲方:

乙方: 

為加強社會技能培訓機構管理,切實提高勞動者的素質,促進社會力量辦學的良性發展,經雙方協商,應共同遵守以下協議:

(一)乙方自簽訂本協議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應培訓辦證人以上(其中包括初級證書人,中級證書人,高級證書人)。

(二)乙方在組織考試前應將試卷(兩套:一份普通試卷,一份存軟盤)及考試申請報甲方審定。考試時間、地點、考試人數與甲方聯繫,甲方適時派人前往監考。

(三)考試結束乙方改卷後送甲方備案,甲方抽檢試卷,並按考試合格人數辦證。

(四)在規定時間內,乙方不能完成以上培訓量,甲方不予辦理年審,並取消乙方的培訓機構資格。

(五)甲乙雙方應自覺遵守本協議的有關規定,未經協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存一份。 

甲方:簽名(蓋章)   乙方:

法人代表簽名(蓋章)  

簽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