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寧勞動仲裁申請的流程有什麼?
一、江寧勞動仲裁申請的流程有什麼?
具體申請勞動仲裁的流程如下:
(一)、提交申請書: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 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 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3.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4. 申請仲裁的日期。
(二)、仲裁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説明理由。
(三)、開庭審理:仲裁庭應當於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自理,對被申請人可以做缺席裁決。
二、仲裁開庭期間當事人可以不到現場嗎?
勞動糾紛案仲裁開庭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託書,委託書載明委託事項和權限後可以不到仲裁現場。
勞動仲裁開庭審理是要於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自理,對被申請人可以做缺席裁決。
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當事人在仲裁活動中享有如下權利:有委託代理人、申請回避的權利,有申訴、申辯、質詢、質證的權利,有請求調解、自行和解、要求裁決的權利,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申請人有放棄、變更、撤回仲裁請求的權利;被申請人有承認、反駁申請人仲裁請求、提起反訴的權利。
當事人在仲裁活動中承擔如下義務:有遵守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紀律的義務,有如實陳述案情、回答仲裁員提問的義務,有對自己提出的主張舉證的義務,有尊重對方當事人及其他仲裁參加人的義務,有自覺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裁決文書的義務。
如果已經委託了其他機構,代為處理勞動仲裁的案子,在仲裁開庭期間,當事人可以不到現場。若沒有委託代理,則當事人在庭審期間必須到場。拒不到庭或無理由中途退庭的情況,仲裁庭可撤銷原告的仲裁申請,對被告作缺席判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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