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中加班的認定
勞動仲裁中加班的認定主要依據的是日常的人事管理中考勤記錄、加班審批表等。 用人單位承擔兩年內加班工資舉證責任,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超過兩年的加班工資舉證責任,應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仍由勞動者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三》
第九條
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 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由此可見,證明加班事實的舉證責任,原則上應由勞動者本人承擔,但若用人單位掌握相關證據的,則轉由用人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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