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申請保全和未申請區別
勞動仲裁申請保全和未申請區別在於後期執行的力度。勞動者在申請仲裁前和仲裁過程中,如果發現用人單位有位隱藏、轉移、變賣財產等可能是裁決或判決難以執行的情形時,可以申請財產保全,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民法院作出的財產保全裁定中,應當告知當事人在勞動仲裁機構的裁決書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生效後三個月內申請強制執行。
《仲裁法》
第二十八條
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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