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是否屬於勞動仲裁範圍?
一、社會保險是否屬於勞動仲裁範圍?
社保繳納產生爭議的,是勞動仲裁的適用範圍,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單位應繳繳納社保卻不繳納的後果是什麼?
1、單位應繳繳納社保卻不繳納的後果包括被責令限期繳納、需要支付滯納金。
《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
第十三條 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税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併入社會保險基金。
第二十六條 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税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徵繳。
2、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一般需要支付罰款
《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 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雖然《社會保險法》、《勞動法》等的法律規範,都明文規定了單位需要為職員繳納社保,但是在現實生活之中,單位應繳未繳的情形依舊時有發生,勞動者在遇到此種情形時,可以依法在限定訴訟時效內,提出勞動仲裁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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