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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是否屬於勞動仲裁的範圍

社保是否屬於仲裁範圍是要分情況而定的:
1、因用人單位未參加社會保險,勞動者向用人單位追索相關保險待遇,而發生的爭議,屬於勞動仲裁和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
2、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要求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該類案件既不屬於勞動仲裁的受案範圍,也不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
3、用人單位已經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參保手續,但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不足而引起爭議的,也不屬於勞動仲裁的受案範圍。
勞動者對第二、三類社保爭議有異議的,可以依法向社保稽查部門舉報,通過行政手段處理。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社會保險是否屬於勞動仲裁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