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中經濟補償金出具欠條仲裁前置是必須的嗎
一、勞動關係中經濟補償金出具欠條仲裁前置是必須的嗎?
勞動關係中經濟補償金出具欠條後公司不執行的仲裁前置是必須的,對仲裁裁決有爭議的才能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勞動關係解除或終止後產生的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爭議,屬於勞動爭議的範圍。因此原告與被告之間的糾紛應當屬於勞動爭議的範圍。
二、勞動仲裁的受理範圍是怎麼規定的?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三、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怎麼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如果是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當時因為某些特殊情況結算不了工資,從而給職工寫了一份欠條,在有欠條的情況下,可以不申請勞動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可是,拖欠經濟補償金跟拖欠工資的性質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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