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共同當事人追加怎麼辦?
一、勞動爭議仲裁共同當事人如何追加?
追加當事人是民事訴訟法規定,在必要共同訴訟中,必須共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追加當事人有兩種方式,一是依職權追加,二是依申請追加。在民事訴訟程序中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無理的,駁回申請;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的,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蔘加訴訟。
仲裁過程中,若一方申請追加當事人,仲裁庭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審查和裁定。考慮申請人與被申請追加的當事人之間是否有仲裁協議,兩者間的糾紛與正在進行的案件之間有無必然聯繫,正在進行案件中的另一方當事人對第三人蔘加仲裁是否提出異議並有正當理由,是否違反祕密性的要求。實際上,受理的依據始終離不開當事人仲裁的意思表示,無論是事前有協議還是事後同意。
二、勞動爭議仲裁或勞動爭議訴訟共同當事人如何確定?
勞動爭議仲裁或勞動爭議訴訟共同當事人是指在勞動爭議仲裁或訴訟中,一方或雙方人數在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爭議標的,由同一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管轄的當事人。分為必要共同當事人和普通共同當事人。
1、必要共同當事人的概念和特徵 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其勞動爭議標的相同,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必須合併審理並作出同一裁決的,為必要共同當事人。其特徵為:
(1)爭議標的的同一性,即爭議的標的是共同的而非相類似。
(2)管轄機構的同一性。即管轄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是相同的。
(3)審理及裁決的同一性,即必要共同當事人必須一同參加仲裁或訴訟活動,如果應當參加的當事人?有參加,必須予以追加。追加的方式有兩種:一是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主動依職權追加;二是當事人申請追加
2、普通共同當事人的概念和特徵
當事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其勞動爭議標的屬於同一種類,經當事人同意,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的,稱為普通共同當事人。普通共同當事人之間並無共同的權利義務關係,之所以合併審理,完全是為了簡化程序,節省時間和費用。因此,如果合併審理並不能達到目的,當事人可以要求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分開審理。
綜上所述,仲裁委員會是沒有權力自行追加共同當事人的,勞動爭議仲裁共同當事人追加需要當事人一方提出申請,仲裁委員會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如果被追加一方和勞動爭議案件有直接關係,屬於直接利害關係人,則可以成為共同當事人。其中又分為必要共同當事人和普通共同當事人,特徵各不相同,大家在學習中注意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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