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經濟補償金怎麼申報
將離職補償金進行申報是為了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納税,但實踐中,並不是所有的勞動者獲得的離職補償金都是需要納税的。只有達到了徵税標準的才需要進行申報繳税。下面,小編告訴你離職經濟補償金怎麼申報。
離職經濟補償金怎麼申報
一職工病退了,單位願意支付一筆離職補償金,申報個人所得税的時候,只要在上年平均工資的三倍以內,是可以免税的。
在計算離職補償金時,平均工資為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績效工資、補貼津貼、提成和獎金。需要注意的是交通、午餐等補貼如果是按月固定支付現金的,則算作工資,如果是作為費用報銷的,則不屬於工資。
月平均工資性收入是指應發工資總額,包括保險金和公積金,所以,應是扣除之前的。
員工當月工資按正常月薪申報,不與解除合同補償金合併申報。
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税;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國税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税。請查閲“税務公告——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2003年07月25日發佈)。解除勞動合同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一、在計算税款時,可以扣除以下兩項::
(1)當地(縣區)上年職工年平均工資(統計局公佈的為準)3倍的數額。
(2)個人在領取該補償金時按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提供有關憑證)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但扣除額應僅限原屬於個人負擔的部分,原由企業負擔的部分不得扣除。
扣除上述兩項後的餘額,再按以下辦法計算:按職工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進行平均計算,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税。如果商數小於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税的費用扣除標準(內籍人員3500元/月,外籍及港澳台人員4800元/月),則無需納税。
但也應零申報。反之,則按以下公式計算:
具體的計算公式=[(A—B—費用扣除標準)×税率—速算扣除數]×工作年限
其中:A=(取得的補償金—我市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工作年限
B=(取得補償金為解除勞動合同的上月,按照政府規定的比例繳納的由個人負擔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或補交的社保費合計)÷工作年限。
備註:上述公式中出現的兩個“工作年限”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申報請在“個税業務——個人所得税申報——收入明細申報”應税項目選擇“解除合同一次性補償金”,個税計算時應税項目計算説明。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者在進行離職補償金申報納税的時候,需要先知道自己獲得的離職經濟補償金是否符合納税標準。一般情況下獲得的經濟補償金超過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就需要繳納一定的個人所得税了,那麼此時也就需要勞動者進行納税申報。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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