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勞動糾紛能直接起訴嗎
我們知道,生活中如果與他人發生了糾紛,一般都是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的。不過,如果發生勞動糾紛能直接起訴嗎?此外,不管是什麼類型的訴訟,當事人舉證是其中最重要的環節。那麼在勞動糾紛中勞動者如何舉證呢?對於這些問題,本文將一一為您揭曉其答案,希望以下內容能夠給您帶來幫助。
一、發生勞動糾紛能直接起訴嗎?
發生勞動糾紛,勞動者一般不能直接提起勞動糾紛訴訟。根據《勞動法》和《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當事人提起勞動糾紛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起訴人必須是勞動爭議的當事人。當事人因故不能親自起訴的,可以委託代理人代其起訴,其他人未經委託無權起訴。
2、必須是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而向法院起訴,不能未經仲裁程序直接向法院起訴。
根據勞動法實施中存在的一些問題,最高法院作出了有關的司法解釋,對仲裁機關不予受理的,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必須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依據。不得將仲裁委員會作為被告向法院起訴。
4、起訴不得超過訴訟時效,即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起訴,否則法院可以不予受理。對於經仲裁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不得再起訴,法院也不受理。
5、起訴必須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一般應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二、勞動糾紛中勞動者如何舉證?
(一)平均工資以及工作年限
盡到以上兩個舉證責任的前提後,單位如果無法完成自己的舉證責任,將會被裁決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而計算經濟補償金時,需要員工舉證來證明補償的年限(工作年限)以及補償的基數(也就是平均工資)。
司法實踐中,工作年限的主要證據有勞動合同以及社保單。補償的基數一般有工資條、工資摺子、工資單、個人所得税納税單。
(二)被辭退的事實
在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的前提下,要想打贏辭退類勞動爭議案件,還必須要證明單位確實辭退過員工這樣一個基本事實。只有證明了這兩個事實,進一步的舉證責任才會發生倒置,即由單位來説明辭退的理由,並予以舉證證明其合法性,如果不然,才會發生單位敗訴的後果。
可以證明辭退事實的證據,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有:
1、書面的辭退通知書,這是最好的證據,但是上面一定要有公司的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的簽名;
2、錄音證據
萬般無奈時,作為員工,別忘了採取這種方式蒐集證據。
3、工作交接單
特別提醒:需要原件,而且最好有公章,且能夠體現是被單位辭退了的信息。
(三)存在勞動關係
很多員工甚至部分律師皆認為,勞動爭議案件的舉證責任在於公司,其實這是一種嚴重的誤解。固然,我國法律出於實際情況,以及傾向於保護勞動者的立法目的,在勞動爭議案件中,確實規定了一些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則,但是這種倒置並不是説所有的舉證責任全在於企業,員工只要申訴即可。在此種辭退案件中,作為員工,每一個舉證責任就是需要證明與企業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可以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主要有:勞動合同;工資條、工資單、工資發放存摺;社會保險憑證;胸卡、門禁卡等。
根據上述的內容,我們瞭解了有關“勞動爭議的訴訟時效有多長”以及“發生勞動爭議如何起訴”等問題的具體情況,希望這些內容能夠幫助您解決您所遇到的問題。在發生勞動爭議並經過勞動仲裁後,如果您對勞動仲裁的裁決不服,就要及時提起勞動訴訟,切莫錯過了訴訟時效。在勞動訴訟的過程中,您一定要對舉證方面引起重視,收集齊全相關的勞動證據,這樣才有勝訴的可能性。在收集證據的過程中,如果您有不瞭解的地方,不妨諮詢一下勞動爭議方面的專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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