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叫來加班的如何算上班時間?
一、被叫來加班的如何算上班時間?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標準工時即每天工作不超過八個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四十小時,每週至少休息一天。標準工時,是我國運用最為廣泛的一種工時制度。《勞動法》第四十一條有關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點、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每月工作日的加點、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總時數不得超過36小時。在國家立法部門沒有作出立法解釋前,應按此精神執行。每天工作不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六天,但是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的,並不違法可行。只要是同時符合下面三個條件,都可以稱之為標準工作時間,不存在加班或者違法的問題:
①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
②每週工作不超過四十小時;
③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二、公司加班哪些情形需要支付報酬?
公司加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 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標準工時限制的是每天工作時間,超過八個小時的算加班,限制每週的總工作時間但並未限制星期六星期日上班,每週工作時間超過四十小時的算加班。另外,限制每週至少休息一天。但標準工時制下法定節假日的上班時間全部視為加班時間。
對於勞動者來説,單位安排了加班是佔用了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單位就應當按照國家法定規定的支付相應的加班工資,或是相應的假期,在工作當中單位加班工資應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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