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致員工官司敗訴的三大原因是什麼?
雖然近幾年子我國勞動官司案件裏面大多數敗訴的是企業和公司,但是也有員工敗訴的情況,那麼員工為什麼會敗訴呢,今天小編為大家總結了導致員工官司敗訴的三大原因是什麼的相關內容供大家參考。
原因一:缺少證據又過時效
屈女士與北京某材料廠簽訂了無固定期勞動合同。在2000年8月至2001年3月期間,屈女士因病未能上班,該廠沒發屈女士這期間的工資,稱在屈女士42歲時為她辦理內退。但是,屈女士沒有書面證據,該廠也不承認。2001年7月20日,該廠通知屈女士去賣報,但屈女士以自稱有病沒去,直至11月14日。這期間屈女士以該廠不收假條為由,沒向該廠遞交病休證明,但該廠也不承認,屈女士也沒提供證據。2002年1月屈女士與該廠協商解除了勞動合同。屈女士以該廠未支付2000年8月至2001年3月期間生活費為由,將該廠告到區勞動爭議仲裁庭。經審理仲裁庭裁決:根據《勞動法》第82條的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後應在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出申訴。該廠雖未支付屈女士2000年9月至2001年2月期間生活費,但因屈女士未在法定期限內就此問題向仲裁機構提出書面申訴,故屈女士要求該廠補發其此期間生活費的請求,已超過申訴時效。
原因二:告錯地方
如今,企業用工機制靈活,經營方式多樣。而職工的擇業方向和單位也不拘一格。但是,企業和職工出現了勞動爭議,也使職工摸不着頭緒。謝先生就是這樣一位退休職工。謝先生是國華公司的退休職工。近一年來,國華公司沒有發給他退休工資。當時,他將國華公司告到西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庭。然而,西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庭駁回了謝先生的訴訟請求。原來,國華公司的工商註冊地在海淀區,營業地在西城區。根據《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辦案規範(試行)》第11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的用人單位工商登記註冊地與其主要營業地不在同一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由用人單位一方工商登記註冊地仲裁委員會管轄。”因此,西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庭不具有管轄權。謝先生告錯地方了。
原因三:混淆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
近幾年來,許多企業對職工進行了下崗分流,勞務派遣到外單位工作,其它的各項關係,如:檔案關係、勞動關係和工資關係,以及上“三險”等仍然保留在原企業。但是,有的勞務派遣到外單位工作的職工在外單位受到不平等的待遇,職工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與外單位發生了勞動爭議,將外單位告到勞動爭議仲裁庭,結果職工敗訴。其實,職工整不明白,他與外單位的關係是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楊某是北京市某繡花廠的職工。2001年楊某與該廠簽訂了為期2年的《離崗自行勞務輸出協議書》。根據協議,楊某於2001年8月應聘到某報社從事廣告業務工作,並與某報社簽訂了為期兩年的《聘用合同》。但是,楊某辛辛苦苦地為報社拉廣告,卻沒有得到應有的回報。她在跑外拉廣告時還被汽車撞傷,不能再為報社拉廣告了。此時,報社沒有給她開工資,沒有支付拉廣告的提成,沒有報銷醫藥費。她不服,將報社告到了勞動爭議仲裁庭。
仲裁庭認為:楊某是某繡花廠的職工,其自行勞務輸出後與報社所建立的工作關係不屬勞動關係,應為勞務關係。在此期間,楊某與報社所發生的糾紛亦屬勞務糾紛,不屬《勞動法》所調整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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