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勞動合同不達標被撤銷怎麼辦?
一、長期勞動合同不達標被撤銷怎麼辦?
長期勞動合同不達標被撤銷可以通過勞動仲裁或者是勞動訴訟的方式解決。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合法性要具備民主程序制定、內容合法、公示或告知的條件。規章制度規定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要符合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合法性要具備民主程序制定、內容合法、公示或告知的條件。規章制度規定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要符合法律規定。
二、以不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合法嗎
一般來説單位要以“不勝任工作”來解除勞動關係,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1、單位有充分證據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
2、在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時,不能馬上解除勞動合同,需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的程序;
3、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若滿足以上條件,單位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工作年限經濟補償金。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簽訂勞動合同了之後,是需要約定一些具體的內容,比如説有勞動合同的期限等等。如果因為勞動合同內容違反法律規定被撤銷或者是被確定無效的話,由此產生糾紛,可以訴訟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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