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用人單位有行政處罰權嗎?
用人單位沒有處罰權,不論是罰款還是體罰。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權不受侵犯。罰款,在一定意義上説,就是剝奪公民的財產權。因此,罰款屬於財產罰的範疇。依照《立法法》和《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對財產的處罰只能由法律、法規和規章設定。公司和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當然無權在規章制度中設定罰款條款,除非有相關法律法規的明確授權。
勞動者的財產權受法律保護,用人單位對員工罰款應當有法律的授權。按照我國現行有效的法律,用人單位對員工罰款是沒有法律依據的,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規定或員工手冊中約定,對於員工的違章行為採取罰款措施是沒有法律授權的。對員工的違規違紀行為,用人單位不享有罰款權,如無特別規定,只能按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行使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要求員工支付違約金和賠償損失的權利。
二、具有行政處罰權的單位有哪些
(一)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
1、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沒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一般不能實施行政處罰。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2、享有行政處罰權、能夠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應具備以下條件:(1)必須是行政機關(2)必須具有外部管理職能(3)必須取得特定的行政處罰權(4)必須在法定的範圍內實施。
(二)授權實施行政處罰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工商所、税務所、公安派出所等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依相應法律、法規享有一定的行政處罰權,他們必須在授權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超過授權法規定的處罰種類、幅度、數額的限制,該行政處罰無效。如《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税務所可對個體工商户及未取得營業執照而從事經營的單位、個人實施罰款數額在一千元以下的行政處罰。
(三)委託實施行政處罰
1、受委託的組織必須在授權範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能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2、依法行使行政處罰的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2)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
(3)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技術鑑定的,應當由有條件的組織進行相應技術檢查或技術鑑定。
狹義的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廣義的行政處罰除了包含上述狹義的內容外,也包含企事業單位規定的一些行政人事處罰內容。
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沒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一般不能實施行政處罰。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沒有了罰款權,並不意味着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就沒有經濟管理權了。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直接罰款雖然沒有法律依據,但是用人單位可以在規章制度或員工手冊中設立“月考核獎或年考核獎”等類型的綜合考核獎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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