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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男方沒錢給撫養費怎麼辦?

離婚後男方沒錢給撫養費怎麼辦?

一帆風順的人生畢竟是少數,每個人在生活當中真正遇到的坎坷也只有當事人心目當中最清楚其中的滋味,有些人可能在離婚以後也是諸事不順,比如父母有疾病,或者自己因為生意失敗導致破產的等這些,導致真的沒有多餘的金錢給孩子支付撫養費了。那做為實質撫養孩子的母親肯定就非常關心離婚後男方沒錢給撫養費怎麼辦?

一、離婚後男方沒錢給撫養費怎麼辦?

如果確實沒有能力支付撫養費,可以與撫養孩子的一方協議緩付或用其它方式折抵撫養費,但要是既無財產也喪失了支付能力,另一方則要全額承擔撫養責任。即使申請法院執行也沒有會因沒有財產可執行而沒有實際意義的

離婚關於子女的撫養費應當按協議或判裁定履行,這既是法定義務,也是為人父母的基本道義。而根據《執行工作規定》第十九條,對已發生法律效率的具有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內容的法律文書、民事制裁決定書,可由審判庭移送執行機構執行。也就是説對具有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不經申請,由法院依職權直接進入強制執行程。

二、關於撫養費問題的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

1、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3、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4、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

5、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

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6、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7、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

8、《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未表示反對,並與該子女形成事實收養關係的,離婚後,應由雙方負擔子女的撫育費;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始終反對的,離婚後,應由收養方撫養該子女。

9、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10、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11、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12、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13、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14、在離婚訴訟期間,雙方均拒絕撫養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

15、對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調解中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當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採取強制措施。

如果確認男方真的是因為經濟能力不足沒辦法給撫養費的話,那在這種情況下只能辛苦女方暫時全部承擔起對孩子的撫養了,因為男方不給撫養費的原因是建立在經濟能力比較窘迫的情況下的,真的沒錢了,法院也沒有任何的資格逼迫男方就必須要支付的,但是將來等到男方手頭資金充足的情況下要恢復給孩子支付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