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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男方沒錢出撫養費怎麼辦?

離婚後男方沒錢出撫養費怎麼辦?

一、離婚後男方沒錢出撫養費怎麼處理?

如果男方確實沒有能力支付撫養費,可以與撫養孩子的一方協議緩付或用其它方式折抵撫養費,但要是既無財產也喪失了支付能力,另一方則要全額承擔撫養責任。即使申請法院執行也沒有會因沒有財產可執行而沒有實際意義的

離婚關於子女的撫養費應當按協議或判裁定履行,這既是法定義務,也是為人父母的基本道義。而根據執行工作規定第十九條,對已發生法律效率的具有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內容的法律文書民事制裁決定書可由審判庭移送執行機構執行。也就是説對具有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不經申請,由法院依職權直接進入強制執行程。

二、關於撫養費的規定有哪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三、子女撫育費的數額,需要考慮哪些方面?

1、子女的實際需要;

2、 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四、撫養費包括的內容有些什麼?

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1條規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教育費應當負擔,撫養費以必要為限,子女購買電腦手機等、外出旅遊的費用、購買商業保險的費用等,該些費用的支出沒有法律依據,父母可以拒絕支付。子女大病及絕症的醫療費,以社會醫療保險能報銷的為限,如子女因患有腎功能衰竭需要換腎的費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費用等都不屬於撫養費之列,父母只有道義上承擔該費用的責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擔該費用的義務。

無論是男方還是女方,在離婚後都對孩子負有撫養義務,所以,支付孩子的撫養費是必須的,但是如果不具有孩子撫養權的一方確實沒有財產,經濟嚴重困難,沒有生活來源,確實無法支付相應的撫養費的,可以不承擔撫養費,由有經濟能力的一方負全部的撫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