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半年未續簽會如何賠償?
一、合同到期半年未續簽會如何賠償?
1、根據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後,企業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於勞動待遇標準不得低於原合同待遇,低於原待遇的,勞動者可以選擇要求企業增加或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1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或發放相當於1個月經濟補償金的方式,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沒有繳納而導致勞動合同解除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雙倍經濟賠償金。
4、根據你現在的情況,最好能先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同時保留好原勞動合同,以及能證明你與企業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工號牌、工作服、工資條、考勤記錄等。憑上述證據也可以直接向勞動部門提起勞動仲裁申請,對仲裁結果不服,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如何續簽勞動合同
續簽勞動合同是指合同期滿後企業與員工不終止勞動關係,在雙方完全同意的情況下繼續履行原合同確定的權利與義務的法律行為。續簽勞動合同和訂立勞動合同一樣,應堅持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具體應注意如下事項:
1、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同意續延勞動關係的,應當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依法續簽勞動合同。
2、員工若患有職業病或其因工負傷並被確認達到規定的傷殘等級,要求續簽勞動合同的,企業應與其續簽合同。
3、員工若在企業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在續簽勞動合同時,其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企業應與其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勞動合同期滿後,企業不想續簽合同,但未能與員工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為續延勞動合同,企業應當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
5、企業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無論期限多少,都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者在入職了新的用人單位後,是需要通過簽訂勞動合同來保障雙方的權益,這也是勞動法中明確規定的事宜,同時也需要在勞動合同中寫明具體的工作期限,在勞動合同的期限內用人單位不可以隨意的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否則也是需要給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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