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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想解除勞動合同理由怎麼寫

員工想解除勞動合同理由怎麼寫

為人處事其實一定要多懂得靈活變通一些才更有利於我們在社會中立足的,在任何一段勞動關係當中我們不能因為想要辭職所以就不管不顧的,因為這些經歷很難保證會對我們以後的人生產生非常重要的影響的。可是有些職工自己想要跟公司解除合同,但就是不知道員工想解除勞動合同理由怎麼寫?

一、員工想解除勞動合同理由怎麼寫?

根據自己的真實情況進行填寫。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所以合同未到期辭職也是可以的,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了,至於賠償問題,一般來説是不用賠償的,在下面的這種情況下就有可能要承擔違約責任。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員工想解除勞動合同理由怎麼寫 第2張

二、勞動者解除的條件

勞動者在行使解除勞動合同權利的同時必須遵守法定的程序,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1、 遵守解除預告期規定勞動合同的解除預告期是各國勞動立法的通行做法。勞動者在享有解除勞動合同自主權的同時,也應當遵守解除合同預告期,即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才能有效,也就是説勞動者在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後還應繼續工作至少三十天,這樣便於用人單位及時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保持勞動過程的連續性,確保正常的工作秩序,避免因解除勞動合同影響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給用人單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同時,這樣也使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合法化。否則,將會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將可能承擔賠償責任。

2、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都必須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方。因為這一時間的確定直接關係到解除預告期的起算時間,也關係到勞動者的工資等利益,所以必須採用慎重的方式來表達。本條還對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做了規定。試用期既是用人單位對新招收職工各方面的情況進行考察的期限,看勞動者是否具備錄用條件,也是新招收職工用以考察用人單位的勞動條件、勞動報酬是否符合勞動合同規定的選擇期限。在試用期內,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處於一種不確定狀態,勞動者對是否與用人單位建立正式的勞動關係仍有選擇的權利。為此,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發現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與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介紹的實際情況不相符合,或者發現自己不適於從事該工種工作,以及存在其他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勞動者無須任何理由,可以通知用人單位予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以便用人單位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

員工想解除勞動合同理由怎麼寫 第3張

三、公司是否可以拒絕員工辭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通過小編對簽了勞動合同後想辭職是否可以的這個問題的詳細解釋以後,簽了勞動合同以後想辭職當然不是不可以的。但是我們要注意應該提前30天就跟自己的公司説清楚的,不過有少部分心智特別不成熟的職場新人是剛簽了勞動合同就想辭職的,如果是這樣小編還是奉勸三思而後行或者當時馬上就跟公司説清楚,有些公司在處理辭職的這件事情的時候,根據自身安排不一定非要滿一個月的。

因為在解除勞動合同填寫理由的這一欄員工得根據自己的真實狀況來寫,或者真的就是想要跳槽,填寫離職理由的時候當然不能這麼直白的,具體的原因可根據自己在離職的時候的一些實際情況來寫,這個也並沒有什麼參考性的。

標籤:勞動合同 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