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需要繳納社保嗎?
隨着現代社會的飛速發展和不斷進步,在我國有很多單位或者很多企業都會對人員有工作試用期並且在社會中有很多事需要繳納社保,這是對每個工作人員的最起碼的要求及對人生安全的保障,下面我給大家詳細介紹一下試用期需要繳納社保嗎?
1、只要在勞動合同成立期間,就要繳納社會保險。試用期限被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所以應當繳納社會保險。
2、應在勞動合同條款之內約定試用期,口頭約定的試用期不予認可,屬於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
3、現在有很多單位之所以口頭約定試用期,不繳納社會保險,的確是有一小部分公司是妄圖逃避法定義務,但也
不可忽視現在國內工作人員流動性較強,入職一兩個月公司覺得不合適被辭退或主動離職的事例相當普遍。而籤
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手續繁雜,短期內頻繁地入職離職,有些人也不在意是否繳納社會保險。單位的人力
資源部門從簡化工作的角度考慮,很多工作就做的不是很規範。
試用期需要繳納社保嗎?
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單方甚至和員工協商決定,試用期內不交社保,試用期後如果轉正再行補交。其實,這是
誤解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造成的結果。社會保險是國家為員工的生活、醫療保障而實行的強制性保險。所謂
強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規直接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規定,雙方當事人不得自由協商。因此社會保險是否繳納、
如何繳納都不是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單位應該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即使雙方有
書面約定,只要與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相違背,約定也是違法的,定約雙方還是應該按照法律法規來執行。勞動
關係建立後必須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用人單位對於建立了勞動關係應該繳納社會保險應該已有了清晰的概念。
但是不少用人單位卻提出,他們並不認為試用期已經建立了勞動關係,尤其是實踐操作中試用期並不簽訂勞動合
同或者單獨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的現象非常普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從勞動法該條的規定,可以確定只要建立了勞動關係就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勞部發[1996]354號《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的通知》第3條之規定,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也就是説,試用期同樣屬於勞動關係的存續期間,因此,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也應當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自用人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工人向社會保險經辦組織申請解決社會保險登記。未解決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組織核定其應當交納的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依法交納社保與試用期無直接關係
《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人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工人向社會保險經辦組織申請解決社會保險登記。未解決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組織核定其應當交納的社會保險費。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户、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組織申請解決社會保險登記。r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交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組織責令其限期交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交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組織能夠向銀行和其他金融組織查看其存款賬户;並能夠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户銀行或者其他金融組織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户餘額少於應當交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組織能夠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保證,簽訂延時交費協議。用人單位未足額交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保證的,社會保險費徵收組織能夠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交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綜上所述,在我國所有用人單位都會與單位或者企業建立勞動關係,這是對工作人員最起碼的工作保障,通過上文可知到,我國有很多法律是關於勞動的,在法律上給予了保障,以上就是對試用期需要繳納社保嗎的詳細介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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