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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需要通知老闆嗎,有相應的補償嗎

勞動合同到期需要通知老闆嗎,有相應的補償嗎

我們都知道,國家制度如今越來越健全,不管去什麼地方,我們首先要簽署勞動合同,這不僅是對自己生命及財產安全的一種保障,更會對用人單位的一種負責,既保障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又減少了公司的後顧之憂。但此刻可能就有人疑惑了,勞動合同到期怎麼辦?勞動合同到期需要通知老闆嗎?今天,本站小編就帶大家進行了解,希望我們的回答對您能有所幫助,詳情請繼續向下閲讀。

一、 勞動合同定義

1、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二、勞動合同到期有無補償

《勞動法》只規定了企業在協商解除、無過失性解除以及裁員情況下,企業需要按照法律標準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在勞動合同自然終止的情形下,企業並不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勞動合同法》則作出了不同的規定,其在第四十六條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也就是説,在勞動合同到期後,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出以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而徑自終止勞動合同的,則其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三、勞動合同到期需要通知老闆嗎

1、合同到期後可以立即走人。

2、勞動合同到期,是自然終止勞動合同,不是解除勞動合同,只要合同中沒有約定需要勞動者提前告知,勞動者就沒有提前三十日通知用工單位的義務。

3、這是用人單位自己在勞動合同的管理上沒有到位,用人單位自己有責任提前徵詢勞動者是否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不願續簽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安排工作交接。4、現在勞動合同已經到期,合同已經自然終止,你已經不屬於該單位的人,只要辦理離職手續就行。單位不辦理離職手續違法,你可以向勞動部門申訴維權。

綜上所述,我們知道勞動法修改後,針對勞動合同到期賠償做出了一定修改,並且我們也瞭解了這樣一個問題,勞動合同到期需要通知老闆嗎?我們知道合同到期後可以立即走人。勞動合同到期,是自然終止勞動合同,不是解除勞動合同,只要合同中沒有約定需要勞動者提前告知,勞動者就沒有提前三十日通知用工單位的義務。這是用人單位自己在勞動合同的管理上沒有到位,用人單位自己有責任提前徵詢勞動者是否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不願續簽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安排工作交接。關於更多勞動賠償的問題,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