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合同到期社保如何處理,該採取什麼措施
員工合同到期不續簽,社保的繳納有兩種處理方式:一是轉入新單位接續下去,如果其間有一段時間沒有單位,則按自謀職業者(不是自由職業者)的規定繼續繳納;二是如果不繼續入職則在辦理完相關手續後,按自謀職業者進行繳納。
做為自謀職業者繳納,最大的影響有:一是繳費年限比有單位的職工多5年;二是達到年齡時只能領取養老金,而非退休金,數額上會有不同。不好説哪個比哪個多,因為自謀職業者也可以多繳多拿。自謀職業者的繳納比例(以養老保險為例)可以在核定的養老保險基數的60%-300%之間選擇。
除上述兩種情況之外,員工若還是繼續在原單位上班,而公司仍不繼續繳納社保的話,則可採取法律途徑進行維權,我國的《社會保險法》對相關情況進行了明確規定,可按法條進行處理。
二、違規繳納社保企業的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員工在職時,為其繳納社保,是企業應盡的義務,如果遇到員工合同到期社保應該進行處理的情況,則只要按照本文所述的情況,分別辦理相關手續或採取相關法律途徑進行權利的維護即可,由此,員工合同到期社保如何處理,該採取什麼措施這個問題也有了明晰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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