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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關於試用期的規定

勞動合同關於試用期的規定

在勞動者與單位訂立正式的勞動合同之前,通常單位都是要約定一定的試用期,在試用期限之內,可以看出這個人到底是不是適合這份崗位,這份工作。所以對於試用期的規定是勞動者比較在意的,在勞動合同當中,對於試用期的規定主要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具體的規定如下:

1.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關於試用期時間的規定了,勞動者沒有辦法接受太長的試用期,提供勞務的一方也不可能從太短的試用期間之內就看出這個人到底是不適合這份工作。所以對於試用期的規定,我國《勞動合同法》已經有了強制的措施。

2.試用的期限可以分為三個階段,三個標準。如果勞動合同簽訂的期限是在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那麼試用期在一個月之內就可以了。如果勞動合同簽訂的期限是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那麼試用期可以相應的提高,但是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的勞動合同或者是根本就沒有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可以更增長一些,但是也不能超過半年。

3.以上是對於試用期時間的規定,此時不遵循雙方意思自治的原則,因為法律已經有了明確的規定,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應當按照簽訂的年限來自動的適用試用期。如果勞動者一方試圖減少試用期或者是提供勞務的一方試圖增加試用期的話,屬於違約行為,另一方可以依照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4.同時,我國的《勞動合同法》當中還規定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約定的試用期有且只能有一次。不管在這一次試用期間之內,勞動單位能否清楚地認知到這個勞動者是否是自己想要的,都不可以再增加一次的試用期,並且試用期屆滿之後沒有任何合理理由的話,就必須要履行勞動合同當中的內容,而不可以隨意的辭退。

5.這裏需要注意的是隻能擁有一次試用期是針對同一個人和同一個用人單位的,並不僅僅限於一次勞動合同。也就是説,如果勞動者在簽訂合同之後辭職,然後又重新申請入職的話,此時試用期也是隻能有一次,而不能分開兩次進行。

6.試用期和其他的實習或者是臨時工不一樣,是在雙方已經簽訂了勞動合同之後才進行的,也就是説整個試用期的期間是適用於勞動合同的,工資獎金都要照成的發放,並且要保護勞動者勞動的權利,在沒有任何合法合理理由的情況之下,公司不可以隨意的辭退,否則要給予一定的補償金。如果想要辭職,或者是由於其他原因沒有辦法繼續合同的話,需要在合同規定的條款之內來進行協商。

以上就給大家觀介紹了關於《勞動合同法》當中對於員工試用期的相關規定,在試用期間之內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在合同當中約定的條款。由於這個合同已經生效,所以任意一方都必須履行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如果不履行的話,屬於違約行為,另一方是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