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拒服兵役有什麼處罰?
拒服兵役是指入伍後或者已經批准入伍的公民違反兵役法規,拒絕服役而逃離部隊,屬情節嚴重的行為。無正當理由,堅持要求提前退出現役,且經常拒不履行職責,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擅離部隊或者無故逾假不歸累計15日以上的,將拒服兵役行為及懲處結果由户籍地兵役機關向社會通報,並蓋上“拒絕兵役”的永久字樣。
《兵役法》
第六十六條
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縣級人民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並可以處以罰款:(一)拒絕、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的;(二)應徵公民拒絕、逃避徵集的;(三)預備役人員拒絕、逃避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和徵召的。有前款第二項行為,拒不改正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兩年內不得出國(境)或者升學。 國防生違反培養協議規定,不履行相應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根據情節,由所在學校作退學等處理;畢業後拒絕服現役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並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戰時有本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或者第三款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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