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曠工幾天辭退公務員?
一、法律規定曠工幾天辭退公務員?
根據《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曠工或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就可以辭退。
《公務員》法第八十三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併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二、辭退流程
1、先確定辭退員工適合的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章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此時可以根據(二)的規定查找公司有關章程,根據公司內部對員工請假、曠工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規定,一般曠工連續達到規定的天數以上或累計曠工達到規定天數,就屬於嚴重違紀行為,公司可以與之解除勞動合同;
2、通知被辭退人員相關情況,並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如果通知被辭退人員來辦理相應手續不予理睬的,可以先向其郵寄“關於限期回公司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的通知”(時間為一週內),待其簽收後仍不理睬時,即可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依法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同時按照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轉移。對於因曠工辭退員工這一事件無需對社會進行公示,但建議在企業內部召開職工大會向全體員工聲明。
3、按離職要求辦理離職手續,向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住房公積金等相關手續,結清工資;
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後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人事部應以必須的格式寫明離職員工的受僱日期、職位及其離職原因以及開證明的日期,且必須蓋單位公章而且必須是原章,還應注意的是,離職證明覆印無效。
住房公積金可參考《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係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户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4、給勞動者辦理社保停繳等手續,並在人事台帳上進行備註。
應注意的是,如無法通知本人選擇快遞郵至員工家中的通知方式應當將快遞單據、還有辭退他的告知書一塊拍照留存。還保留其考勤情況等作為證據,以防以後出現其他情況。
對於公務員存在曠工的行為,顯然是構成了違反公務員法的相關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公務人員的處罰情況,一般還需要按照組織程序來進行處理,但對於符合辭退條件的,應當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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