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勞動訴訟應提交哪些證據
一、提起勞動訴訟應提交哪些證據?
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時應當提交下列證據材料:
1、原、被告、第三人基本情況的證據材料。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證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單位、户籍所在地、現居住地;當事人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的應證明其工商登記情況或法人登記情況;被告住所地不在本院轄區的,應提交勞動合同履行地在本院轄區的相關證據;列僱主為當事人的應證明僱主招用人員人數。
2、勞動仲裁申訴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的《申訴書》及勞動仲裁委員會的回執或受理通知書。
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的仲裁裁決書或不予受理的書面裁定、決定、通知。
4、證明原告收到仲裁文書時間的相關證據材料。
二、勞動訴訟當事人如何舉證?
1、當事人在勞動爭議訴訟中,按其主張承擔下列舉證責任:
(1)主張勞動關係成立的,應當提交相應的勞動合同或就工資領取、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及工作管理方面提供的相關證據材料。
(2)當事人主張已解除勞動合同或解除事實勞動關係的,應就此主張舉證。
2、當事人在勞動爭議仲裁階段向仲裁庭提交過的證據材料仍然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複印來自仲裁案卷的材料應當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證據核對章。
3、當事人提交證據材料的,均應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包括證據清單)。
4、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的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5、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提出。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6、證人應當出庭作證。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十日提出。
7、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8、當事人未按照本指引要求完成舉證責任的,應依法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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