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用人單位非法用工如何處理?
一、對用人單位非法用工如何處理?
非法用工的單位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四條 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九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保護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對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二、非法用工的賠償途徑:
一些人在得不到賠償的時候容易衝動而採取違法的手段以得到賠償,這是不可取的。在索賠的過程中,一定要相信和依靠法律,因為有關法律和勞動法規規定了多種獲得賠償的途徑,一般説來有四種:一是與用人單位協商。對於非法用工緻殘者,要按照辦法第3條規定的“一次性賠償數額應當在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經勞動能力鑑定後確定。有了勞動能力鑑定書,索賠就有了準確的依據。二是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如果與用人單位不能協商解決或用人單位拒不進行一次性賠償,就要按照《辦法》第8條規定:“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經查證屬實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責令該單位限期改正。”三是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存在非法用工的用人單位本身法律意識較為淡薄,處於弱勢的勞動者要想讓用人單位主動一次性賠償很難。因此,必要時按照《辦法》第9條“傷殘職工或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處理。”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仲裁後不服,還有第四種途徑,就是向法院提起訴訟。
綜合上面所説的,非法用工是我國不允許的行為,而且非法用工也會給勞動者本身帶來很大的傷害,執法人員在處理非法用工單位的時候就會按照實際的情況來進行處理,所以,用人單位在用工的時候一定要按照勞動法的條款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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