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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廠不讓走怎麼辦?

電子廠不讓走怎麼辦?
律師解析:電子廠裏不批離職,勞動者可以通過勞動法等法律途徑來解決問題,也可以直接找勞動仲裁進行調解處理,來解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關係。
若廠裏不批辭工,可先書寫辭職信,一式兩份,用快遞寄送一份至公司人事部,保留副本和快遞迴執單。30天內或3天后可以去結算工資,只要履行告知義務即可。若到時不結算工資,可帶上辭職書副本和回執單作為證據,去當地勞動管理站投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三十八條【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