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一、該怎樣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用人單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需同時滿足以下四個條件,才足以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
1、用人單位有具體、合法、合理的錄用條件
用人單位對員工從事的崗位事先有明確的錄用條件,且該條件並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不存在性別、種 族、宗教等就業歧視,具體明確,具有可操作性。
2、有證據證明員工知曉用人單位的錄用條件
通常情況下,錄用條件可以在勞動合同附件、入職登記表、員工手冊或單獨的錄用條件確認文件中列明,員工入職時可由其簽名確認知曉,並保留員工簽字的書面文件,在仲裁或訴訟中,用人單位可以提供員工簽字確認的書面文件證明員工知曉用人單位的錄用條件。
3、有證據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
用人單位可以用具體的考核制度以及留存的考核結果等作為證據,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首先,考核制度需要經過民主程序制定並向員工公示,最好保留員工簽字認可考核制度的書面文件,其次,考核結果由員工簽字確認。做到程序合法、結果客觀公正。操作上可以定期(比如:每週、每月)對員工進行試用期考核。
4、用人單位據以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應當在試用期內作出
用人單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必須在試用期內作出,超過試用期則不能以此為由解除。如果用人單位有工會,則事先應將解除理由書面通知工會並簽收,然後再將具體的解除理由和解除事實通知員工並簽收。特別注意通知的理由應寫為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而不是不能勝任工作。
二、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
對試用期間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需注意:
勞資雙方約定的試用期限應合法。試用期限的確定以勞動合同的約定為準,但約定的試用期不得超過雙方勞動合同期限所對應的法定最長試用期限。若合同約定的試用期超出法定最長試用期限,則以法定最長試用期限為準;若試用期滿後仍未辦理轉正手續的,不能認為還處於試用期,企業不能之後以勞動者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單位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並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很多企業認為試用期內可以隨便解除勞動合同,卻忽視了要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這一事實的舉證責任。同時,為了吸引更多的人才應聘,招聘啟事中刊登的錄用條件往往都比較抽象,往往是該職位應當滿足的最低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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