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入職協議中途辭職算違約嗎
我們通常都認為入職協議是簡化版的勞動合同,所以它並不具備勞動合同所要求的全部內容,更多的只規定了勞動者的工資待遇、工作崗位等等。由於它本身所具有的特點,因此不能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那麼,簽入職協議中途辭職算違約嗎?365律師小編為您解答。
一、簽入職協議中途辭職算違約嗎?
對於那些內容單一的簡易合同,實質上缺少了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必備條款,並不具備勞動合同法意義上的合同概念,所以對於僅有簡易合同而未全面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的,屬於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因此,入職協議並不屬於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之所以對勞動合同的形式和內容進行明確規定,主要目的就是督促雙方遵守各自的權利義務,並保證發生糾紛時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從而使雙方的關係處於有法可依的狀態。
因此,簽入職協議中途辭職不算違約。
二、辭職與違約的關係
無論簽訂多久的勞動合同,勞動者都享有自主擇業權。因此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係是不需要用人單位同意的。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方式分以下三種情況:
1、正常辭職的情況。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30天書面提出辭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第31天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並辦理離職手續。
2、即時辭職,即所謂的快辭。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況(例如拖欠勞動者工資和未繳納社會保險等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剩餘的工資、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3、勞動者違法辭職的情況。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如果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例如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由此可見,簽入職協議中途辭職並不算違約,也不用繳納違約金。因為入職協議本身就不屬於勞動合同,不具備與勞動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其次,從辭職與違約的關係來看,勞動者享有自由擇業的權利。因此,在辭職時只要提前通知就不屬於違約了。如果您遇到這方面的問題,可以直接諮詢365網站的專業律師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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