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補償必須按月支付嗎
關於競業限制一般是單位出於對自身商業祕密的保護,而與相關員工約定在其離職之後的一段時間內不能從事與之前工作相同的崗位,作為補償單位需要支付相應的競業限制補償金。那這個競業限制補償必須按月支付嗎?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競業限制補償必須按月支付嗎
一般來説,如果單位確實是額外支付的競業限制補償金,允許雙方約定支付的時間。但是如果用人單位將本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拆分成工資和競業限制補償金髮放,則屬於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應屬無效。
但從保險角度而言,用人單位最好是在離職後按月支付比較穩妥,以規避可能的法律風險。
相應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二、哪種補償才合法
競業禁止協議是否合法是會計人最關心的問題。
新《勞動合同法》第23條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
既然競業禁止協議合法,那麼,如何給予離職會計人補償就成了影響會計人切身利益的重要問題。
對此問題,新《勞動合同法》第23條也有明確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在單位給予競業禁止補償時,勞動者一般會忽略幾個問題。一方面,競業禁止補償必須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支付,不能約定包含在工資中;另一方面,競業禁止補償金必須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支付,支付週期為每月一次,提前支付、按季度支付等約定均不合法。”浙江省註冊會計師協會法律顧問徐得均對《中國會計報》記者説。
至於違約金數額的限定,徐得均表示法律未限制,由合同雙方自由約定。
這樣一來,王志剛與公司簽訂的“每月工資包含競業禁止補償金”的條款就成了不合法條款。
也許是企業人事部門對新《勞動合同法》不瞭解,目前仍有不少企業選擇“月工資包含補償金”的方法。對於這種不合法的行為,某基金公司法務部負責人奉勸會計人在簽署勞動合同時要尤為謹慎,“勞動者的價值是在工作中體現的,入職時簽訂的包含在工資中的補償金與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與企業協商的補償金數目相差是很大的,吃虧的往往是勞動者。”
因此只要當事人協商一致,那麼既可以一次性支付也是可以按月進行支付的。而一般情況下競業限制的約定時間是不能超過兩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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