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同工同酬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一、臨時工同工同酬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單位對於技術和勞動熟練程度相同的勞動者在從事同種工作時,不分性別、年齡、民族、區域等差別,只要提供相同的勞動量,就獲得相同的勞動報酬。
1、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相同。
2、在相同的工作崗位上付出了與別人同樣的勞動工作量。
3、同樣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業績。
二、同工同酬的內容有哪些
勞動報酬是勞動者提供勞動的回報,是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也是勞動者主要的合同權利。在訂立勞動合同時,約定勞動報酬一定要明確、具體,包括明確勞動報酬的法律後果等相關內容。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對勞動報酬處理模糊,或者口頭約定,因此常常引發勞動爭議。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因勞動報酬約定不明而引發勞動爭議的可以由以下幾種方法加以解決: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重新協商。
2、適用集體合同的規定。
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具有約束力。因此,如果協商不成,用人單位有集體合同的,就應當適用集體合同的規定。
3、按照用工同酬原則確定。
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實行同工同酬,即用人單位對相同或者相近的工作崗位的勞動者支付大體相同的勞動報酬。
三、臨時工與正式工是同工同酬嗎
新《勞動合同法》最重要的修訂,就是對用人單位使用勞務派遣工進行了更嚴格的規範,規定了臨時工與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權利。在監管方面,則賦予人社部門依法開展經營勞務派遣業務行政許可的權利。
新《勞動合同法》規定,“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同時,經營勞務派遣公司的門檻也相應提高,其註冊資本從現行的50萬元提高到了200萬元。
新政同時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並應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並且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作為補充用工方式,勞務派遣用工主要從事臨時性、輔助性和替代性工作崗位。新《勞動合同法》對“三性”工作崗位作了具體界定:臨時性工作崗位工作時間不超過六個月,輔助性工作崗位是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脱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其中最為重要的是,新政明確了“臨時工”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新的《勞動合同法》規定,“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同工同酬雖然是法律中明確要求的,但實際上具體工作過程中,因為無法真正意義上做到同工,於是要想實現同酬可以説還是比較困難。而有一些勞動者認為自己與其他同事做的事情一樣,那麼就應該獲得同等的福利待遇,但其實這樣的想法就太片面了。同工不僅要求工作崗位、工作內容相同,另外還需要付出了同等的勞動力,取得了相同的業績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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