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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安全保障義務

提起安全保障義務,讀者們又瞭解多少呢?相信大家都對這個法律名詞比較陌生吧?沒關係,今天就讓我們一起來普及一下這個法律名詞唄。

違反安全保障義務

安全保障義務最通俗的意思就是説經營者要保障消費者的安全,當然,這只是狹義的説法。其實,它是以法律和道德結合起來,綜合考量了它的必要性才設立的。也就是設立這個非常的有必要,你想一下,人家進你店裏買東西,如果受到了傷害,人身和財產安全得不到保障,你的生意也不會長久吧。當然,在市場中,我們也會本着誠信和公平的原則,經營者真的很有必要遵循這個法律,不僅是對可見的消費者要保護,對潛在的消費者也不能忽視,甚至是隻要這個人踏進了你的店門,你就要承擔一定的對他人人身財產的保護義務。

經營者在自己的經營場所內,應儘自己最大的能力保障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因為這些領悟都在你們的經營範圍之內,其實,從事任何行業都要首先確保自己的硬件設施達到安全級別,對一些存在的隱患要及時進行排查,及時發現,及時解決,營造好一個良好的營業環境,決不能不作為,以一種不正當的義利觀去欺騙自我,矇騙客户,但最終也是逃不過法律的嚴懲。

説到不履行這個義務要進行的處罰,也是有相關的法律條文作為支撐的呢。首先是以下這些特徵:

(1)涉案人是對被保護者有安全保障義務的人。

(2)當事人對於受安全保障義務保護的消費者等違反了安全保障義務。

(3)被安全保障義務人保護的人有傷殘或財產損失。

(4)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當事人要承擔賠償責任。

還有就是構成的一些條件:

(1)必須是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

(2)受本法律條文保護的消費者受到了損害;

(3受到侵害的消費者和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行為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

(4)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行為的當事人存在過失。

違反該義務的具體責任可以分為設備違反、服務管理違反和對兒童違反等類型。違反該義務的要負的賠償責任分為自己責任、替代責任和補充責任這三種。

對於違反了該條例的行為人,我國法律進行了這樣的理性定式:如果經營者的過失的確造成了消費者的人身或者財產損失,那他要負責任是再正常不過了,如果經營者的過失行為並沒有給消費者帶來太大的經濟損失,那我國法律就不追究他的責任。其實我個人認為這樣的判定原則還是比較合理的,你可以試想一下,如果過分地去追究人家經營者的行為,這無疑是增加了他們的經濟負擔,更多的是精神上的負擔,那又如何來談“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呢。對消費者提供必要的保護義務措施很必要,但我們的法律也應該去關注經營者當事人的相關利益,使法律更加彰顯出的權威性。

標籤:義務 違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