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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人口其他居住證明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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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人口其他居住證明如何辦理?

一、流動人口其他居住證明如何辦理?

1、本人向所在村(居)委會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村(居)委會進行登記備案。

2、户籍所在地鄉鎮(街道)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辦審核,對提供資料齊全的,及時辦理《婚育證明》。

3、成年育齡人員到達現居住地後,應當在15日內到現居住地的鄉鎮查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4、現居住地對未持有户籍所在地發放的全國統一格式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成年流動人口,發給當事人《限期補辦婚育證明告知書》,並限期在一個月內補辦《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在限期補辦期間,現居住可為以下人員辦理臨時《婚育證明》:(1)經核實、婚姻、生育信息完整、準確的;(2)在現居住地依法辦理暫住登記或居民登記1年以上,並具有穩定職業和住所的;(3)已採取絕育措施的。

法律規定: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簽註1次。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註手續。逾期未辦理簽註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註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註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二、如何網上辦理居住證

1、登錄居住所在地的服務平台,進行網上填表,預覽確認,等待系統通知。

2、收到系統通知後,可在通知規定的時間內,按照網約到現場辦理。

3、現場提交證明材料:如需要現場拍照,請向工作人員明示。

4、領取居住證:可EMS配送,也可到派出所領取。

《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

第十條 流動人口擬居住三十日以上的,應當申領居住證

下列流動人口可以不申領居住證:

(一)隨同監護人居住的未成年人

(二)在全日制教育機構或者培訓機構學習的

居住證由省公安機關統一式樣,縣級公安機關簽發,在全省行政區域內有效。

第十一條 居住證分為 一 年有效期和 三 年有效期

流動人口首次申領居住證的,發給有效期為一年的居住證。

流動人口已持有效期為 一年 的居住證,有固定住所、穩定收入、在居住地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申領有效期為三年的居住證

第十二條 持居住證的流動人口在本省內變更居住地址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招用流動人口,應當登記其姓名、身份證件等基本情況,並督促其按照本辦法規定申報居住登記、申領居住證或者申報居住變更登記。

用人單位應當在與流動人口簽訂和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當地公安派出所報告。

第十六條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託代理人、物業服務單位應當在流動人口入住時登記其姓名、身份證件等基本情況,並督促其按照本辦法規定申報居住登記、申領居住證或者申報居住變更登記。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託代理人、物業服務單位,應當在流動人口入住和終止居住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當地公安派出所報告。

所以,當我們去一個別的地方工作、學習等等超過五年的額時候,我們就屬於流動人口了。在這個時候,我們要攜帶自己的有效證件,包括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去當地的派出所辦理流動人口居住證明。以此來避免今後的生活中出現麻煩,保護自己的合法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