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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證和居住證明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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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證和居住證明有什麼區別?

一、居住證和居住證明有什麼區別?

居住證明和居住證的區別如下:

1、居住證明和居住證的區別就在於後者可以讓持證者受到居住地的公共服務和其他便利。

2、居住證明代表是表示本人在某地居住。

3、而居住證的意思是除了可以證明本人在某地居住之外,還可讓令持此證者受到居住地其他更多的公共服務。

二、居住證明辦理要多久?

居住證明一般立即可取,但是資料需要準備齊全;而居住證的辦理期限則不同。

經審核符合《居住證》申領條件的,公安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發《居住證》。

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制發的,可延長至30日。

申領人領取《居住證》時,需持《居住證受理回執單》、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

法律規定: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簽註1次。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註手續。逾期未辦理簽註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註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註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三、居住證辦理手續是怎樣的?

居住證辦理流程如下:

1、需要申請辦理《居住證》的申請人可以到現居住地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

2、帶上當事人的有效身份證,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張,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房屋租住合同等資料及證件。

3、去居住地的轄區派出所,按要求填寫《流動人口居住登記信息表》,若有未成年子女隨同,需填寫《隨同的未滿16歲人員情況》表。

5、填寫完資料後在派出所採集好人相信息,根據工作人員的提示,按時領取即可。

居住證和居住證明的差別在於作用不同,居住證明能夠證明本人在某地居住,而居住證除了有證明作用外,還能讓執政者享受相應的福利待遇。辦理居住證明的時間,根據其準備的資料情況來確定,如果資料齊全,符合申領條件的,公安機關會在受理之日起,半個月內印發居住證明,如果遇到特殊情況,不能及時發放居住證明的,可順延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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