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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證明和暫住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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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證明和暫住證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經常居住地如何證明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通常情況下,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如果能證明被告在户籍所在地之外有經常居住地,則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以被告户籍所在地提起訴訟的,可以提供當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被告户籍證明來證明被告的住所。如果向被告經常居住地起訴,司法實踐中要求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證明材料,證明被告在經常居住地滿一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