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證和居住證明有什麼區別
一、居住證和居住證明有什麼區別?
1、辦理的條件不同。居住證辦理要求公民要求公民在異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才可以申請辦理、而暫住證辦理、只要求公民在當地居住就可以辦理、沒有時間以及條件限制。
2、所享受的便利不同。居住證辦理以後、是可以在當地享受異地辦理證件、異地就讀、異地享受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等、而對於暫住證辦理、其主要作用只是登記公民異地居住無法異地享受公共服務。公民申請辦理居住證以後、是可以按照國家文件規定、享受以下服務以及便利:
(1)、義務教育;
(2)、基本公共就業服務;
(3)、基本公共衞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
(4)、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6)、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便利: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三)機動車登記;
(四)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五)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
(六)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便利。
二、辦理居住證需要哪些材料?
1、填寫《居住登記信息表》;
2、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户口簿的複印件(驗原件);
3、在滬合法居住證明:
(1)、居住在本人或近親屬自購住房的,提供相應的房地產權證明覆印件(驗原件);
(2)、居住在本人或近親屬租賃住房的,提供房屋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覆印件(驗原件);
(3)、居住在單位、學校集體宿舍的,提供單位、學校人事或者保衞部門出具的集體宿舍證明。
4、居住在近親屬自購或者租賃住房的,還應當提供相應的親屬關係證明。近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綜合上面所説的,居住證和居住證明是屬於兩種不同的證明文件,對於居住證明要求要比居住證的要求低一些,只有辦理好居住證才能享受到相關的公共服務,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流程來,這樣才能保障到雙方的合法權益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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