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職工吃住扣費並無規定
勞動者在尋找工作的時候,用人單位能夠包吃包住當然再好不過啦。但是,更多的是用人單位在對職工提供吃住時,會對職工的吃住扣取一定的費用。那麼,扣取的標準是怎麼樣的呢?本站為您揭曉答案。
問:我是從廣西來北京打工的一個普通女孩,今年24歲。去年7月,我看一家服裝公司在網上的招聘啟事就打電話聯繫,後經面試,對方正式聘用了我。當時老闆説包吃包住,過了三個月的試用期就簽訂勞動合同、給我繳納社會保險。去年11月1日,公司與我簽訂了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但此後一直沒給我繳過社保費,其他同事也是這種情況。
近日,兩個同事約我一起辭職,我們就寫了辭職申請,老闆開始不同意,後來説走也行,因為勞動合同期限未到,員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扣除在公司裏的吃、住費用,計算後為平均每天扣50元伙食費、60元牀位費,合計每天要扣110元。我們覺得扣太多就不同意,老闆説不同意只能幹到勞動合同期滿後再走。請問:法律對職工吃住扣費有何標準?
答:法律目前對職工吃住扣費沒有標準。
服裝公司的做法實質是讓職工承擔違約金,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勞動合同法》第22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第23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第25條規定,除本法第22條和第23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由此來看,服裝公司要扣除您的伙食費、牀位費不屬於第22條和第23條規定的情形,所以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另外,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服裝公司未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適當向勞動者收取吃住費用並不為法律所禁止。但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確實法律所不容許的。本站為您整理以上內容。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法律知識,歡迎登陸本站官網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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