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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意外死亡賠償標準?

社保意外死亡賠償標準?

社保意外死亡賠償標準?

對於社保意外死亡賠償,主要有以下部分,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死亡補助金及醫療費用賠償。

《社會保險法》第十四條

個人賬户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税。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户餘額可以繼承。

首先,喪葬補助金賠償標準。投保人在投保時意外死亡,會獲得一筆喪葬撫卹金,其賠償標準是6個月的死者所屬統籌區上年度職工的月平均工資,而非死者生前所得工資,但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具體額度只由當地區經濟決定,因此各地區所得金額不盡相同。

再者,是供養親屬撫卹金。此金額與喪葬補助金不同,供養親屬撫卹金是根據職工生前工資決定的。按照賠償標準,該職工的配偶能夠每月領取該職工工資的40%,其餘親屬例如子女父母等只能領取30%,對於孤寡老人以及孤兒等特例,將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分別增加10%。

然後是一次性死亡補助金,該補助金的額度也是由該職工所屬統籌地區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所決定,其標準為48個月-60個月,根據不同的個體情況再進行具體的區分。

除去以上主要款項還有醫療費用報銷。從社保的角度分析,只有工傷所產生的醫療費用是屬於社保報銷範疇的;對於有自身原因導致意外例如燒傷摔傷等所產生的的醫療費用將由自己報銷;對於由他人引起的意外例如車禍、醫療事故、綁架挾持等主要由責任方賠償相關費用,具體由相關方協商或通過司法判決。

當然,以上賠償是基於有編制的職工由公司繳納社保的情況,對於個人繳納並存入個人賬户的投保人,若意外死亡,國家會講個人繳納的本金以及歷年利息和利滾利息一次性退還給法定繼承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係,並按規定獲得喪葬費和遺屬生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