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高所獲得的經濟補償金就一定高嗎
一、工資高所獲得的經濟補償金就一定高嗎?
是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二、員工獲得的經濟補償金要扣個税嗎?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問題的通知》(財税【2001】157號)第1條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税;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國税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税。”第2條規定:“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徵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税時予以扣除。”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第2條規定:“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於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經濟補償金根據員工工資的標準來支付,如果員工在單位工作年滿十二個月,單位違法解除了勞動合同,單位應當按照一個月工資的兩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如果員工工作未滿六個月,按照六個月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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