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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自願加班受傷是工傷麼

自願加班受傷是工傷麼

個人自願加班受傷是工傷麼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工傷賠償的原則及其特徵

(一)工傷賠償的原則

企業職工工傷賠償是基於對職工人身造成傷害後應承擔的賠償責任而設立的一種法律制度。它適用於我國境內的所有企業和各種用工形式、用工期限,並且以工傷存在為前提,對職工個人實行非主要過錯責任原則。

需要指出的是,對於工傷保險待遇,我國實行的是職工無過錯責任原則。這就是説,無論職工有無過錯,只要發生了工傷事故,工傷職工都應當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而對於工傷賠償來説,根據現行法律規定,筆者認為,實行的則是職工非主要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説,只有在職工非主要過錯情況下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才能請求工傷賠償,如果人身傷害事故是由職工本人故意或者主要過錯造成的,按照現行法律的規定,則不屬於工傷賠償的範疇。所以,工傷賠償對職工適用的是非主要過錯責任原則,而不是無過錯責任原則。

(二)工傷賠償的特徵

根據現行法規和有關政策之規定,筆者認為,工傷賠償應具有以下特徵:

第一,工傷賠償必須以工傷存在為前提條件。職工個人人身遭受傷害是否為工傷,應由企業或者受害職工或其親屬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向企業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鑑定。經鑑定為工傷的,才能適用工傷賠償的法律規定。經鑑定為非工傷的,不能適用有關工傷賠償的法律規定。所以,請求工傷賠償,必須以工傷存在為前提條件。

第二,工傷賠償必須符合法定的傷害原因。工傷賠償不等同於工傷保險,請求工傷賠償與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亦不同。所以,工傷賠償必須符合受傷害的法定原因。根據《試行辦法》第八條的規定,主要包括:

(1)職工因履行職責使人身遭受第三人(自然人)不法侵害的。

(2)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人身傷害的。

(3)職工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須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

(4)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觸電、樹倒、房塌等意外事故傷害的。

(5)職工因公出國、出境,在境外負傷、致殘或者死亡的。

第三,工傷賠償具有民事賠償性。由工傷賠償事故引發的工傷賠償關係,不是工傷保險關係,而是一種民事賠償關係,因此,工傷賠償具有民事賠償性。

即便是個人主動要求加班的,只要符合是上班的場所,然後做的是工作事情就可以認定是工傷,用人單位如果給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那麼工傷所有的費用保險公司會進行賠付,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購買社會保險,那麼所有費用用人單位進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