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班加點的工資支付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一、關於加班加點的工資支付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即正常工作日加點),支付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即星期六、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標準的200%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即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以及其他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標準的 300%的工資報酬。
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情況安排職工加班加點,應當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當協商不一致,發生勞動爭議時,仲裁委員會應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1條規定處理。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對企業在勞動法限定的延長工作時數內決定加班加點的,應要求勞動者服從單位的決定;對企業違反法律規定決定加班加點的,應要求企業撤銷該決定,職工也有權拒絕執行該決定。
二、公司不發加班工資怎麼辦?
如果節日期間加班卻沒有拿到加班費,應及時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舉報,在提出維權主張時,要注意收集加班證據。如果拿不到加班費,勞動者可以通過兩種途徑維權:
第一,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進行投訴,由其進行查處。
第二,因支付加班工資發生爭議的,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請求裁決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加點費用及法律規定的經濟補償金。依法維權時,勞動者一定要注意收集加班證據,例如考勤卡、單位就餐記錄等。如果申請勞動仲裁,要注意千萬不能超過一年的仲裁時效。此外,針對個別單位為加班的職工發“紅包”,並且把“紅包”視作職工的加班工資的現象,“紅包”是單位對員工一年工作表現的肯定和褒獎,類似於年終獎,但並不能代替節日期間的加班工資。如果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工資,勞動者可準備好加班記錄、勞動合同、書面材料等,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
加班工資當然也應該和員工當月工資一次性發放,這些都要折算在員工本人工資總額當中的,只不過在工資條上應該標註清楚員工當月的加班工資一共是多少,這樣才便於員工本人去核對。加班加點對職場人來説已經習以為常,但不發加班工資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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