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親人能作證嗎?
工傷認定 親人能作證嗎?關於這個話題還存在很多爭議,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工作規程指出關於工傷受傷到什麼程度才能被認定為工傷?在職職工受傷後會有什麼賠償,還有對於親人有什麼樣的要求,工傷認定 親人能作證嗎?小編蒐集到以下內容,大家來了解一下。
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工作規程》第十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材料:受傷害職工的居民身份證。申請人為受傷害職工近親屬的,除提交申請人和受傷害職工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外,應當同時提交有效的近親屬關係證明;申請人為工會組織的,應當提交工會介紹信,經辦人身份證明;由代理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必須出具受傷害職工本人或其近親屬親自書寫的代理授權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勞動、聘用合同文本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人事關係的其他證明材料;兩人以上的證人證言及證人身份證明;醫療機構出具的職工受傷害時初診診斷證明書、初診病歷、住院病歷,出院記錄,或者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其中第3點不要求非得兩證人作證,只要能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等基本事實即可。這個事情給我們的啟示是法規規章的制定者應充分考慮實踐的要求,對沒有必要的事項要規定出有彈性的條款,避免法律適用者機械適用;法律適用者是不也應該從法律的基本精神考慮,從方便羣眾辦事考慮。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第六十五條 審判人員對單一證據可以從下列方面進行審核認定:
(一)證據是否原件、原物,複印件、複製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證據與本案事實是否相關;
(三)證據的形式、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四)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
(五)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係。
第六十九條 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三)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四)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複印件、複製品;
(五)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如果在職員工在上班期間受傷後受傷者一定要提供身份證,並委託申請人提供受傷職工近親屬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同時提交近親屬關係證明,以及受傷者的勞動聘用合同,還有受傷害時間病例,診斷説明等有效文件,工傷認定 親人能作證嗎?不僅是親屬關係能作證,凡是知道案情的單位和個人都有出庭作證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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