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證人不願出庭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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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證人不出庭怎麼辦
證人不出庭作證的原因
(一)、證人受傳統落後的思想影響,主觀上不願出庭作證。自古以來,百姓進衙門都被人們認為是不好的事,同時,“家醜不可外揚”、“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更是影響甚深。有些人法律意識不強,認為作證就是在人家背後下“黑手”,不是光明正大行為,會被人恥笑。而有些人則缺少正義感,“不關己事,高高掛起”,總是從自身的利益出發,怕給自己帶來不便,得不償失,很少考慮到被害人的感受。同時,證人也害怕出庭作證會遭到打擊和報復,給家人帶來不安全。處於以上原因,證人主觀上都不願出庭作證,甚至不願作證。
(二)、執法人員執法水平不高,沒有充分認識到證人出庭作證的重要性。目前很多的執法工作人員沒有認識到證人出庭作證的重要性,認為證人證言的書面材料和證人出庭作證的法律效力都是一樣的,在讓證人出庭作證就是多此一舉,浪費時間了。所以,他們在工作中,往往只要求有證人證言備錄在案,開庭是卻不要求證人到庭出庭作證。法庭質證階段時,質證工作也只是走走過場、走形式。即使被告人和其辯護人對證人證言提出疑義時,也不聞不問,這不但損害了被告方的合法訴訟權利,同時也挫傷了證人出庭作證的義務感,他們更加不願意出庭作證了。
(三)、法律對證人出庭作證制度的相關規定不健全,這是最關鍵的原因,也是前兩條原因的原因。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責任對自己提出的主張向法院提供證據。也就是説,民事訴訟的舉證義務主要是由當事人自己履行。如果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我國目前沒有關於民事訴訟強制證人出庭的規定,也沒有規定證人不出庭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 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因此,在民事訴訟中,證人不願出庭作證是不能作出處罰的。
綜上所述,關於工傷認定證人不出庭怎麼辦小編已經為大家解答了,如果當時人自己主張向法院提出證據的話是需要自己聯繫證人的,如果因為客觀的原因沒辦法自己收集證據可以申請法院來調查證據,但是目前是沒有強制證人出庭作證的制度的,一般是涉及到多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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